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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时间:2024-01-05 16:36:28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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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具体有: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

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税收优惠管理包括税收优惠的审批、备案、审核确认、监督检查以及跟踪问效等内容。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管理模式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两种类型。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但需要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管理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五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六条 纳税人不论是否向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申请,在具有审批权限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批准前和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事先备案登记前,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第七条 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二章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管理

第八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范围: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并明确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四)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的审批权限:

(一)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申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除本条第(一)款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另有规定外,凡是符合审批类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地级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十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执行一次审批制度。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应当在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纳税人不得享受审批类减免税优惠

第十一条 审批类减免税优惠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二)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税收政策没有减免税起始时间规定的,按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批准的时间执行。

第十二条 纳税人申请审批类减免税优惠,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以下资料并填写《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报送资料清单》(附件1):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申请表》(附件2)

(二)减免税所属年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必须取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证明文件(原件)

(四)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据复印件新办企业需另附报公司章程及注册验资报告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后,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工作流程》(附件3)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接收、核查以及将材料移送有权审批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直接提交或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移送的各项申请资料(包括补正资料),应按照规定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对申请的减免税优惠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补正资料告知书》(附件4)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五)有权审批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分别出具加盖本机关有效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受理通知书》(附件5)和《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6),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接收纳税人直接报送或基层税务机关移送的申请资料,并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流程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

企业所得税怎么减免

法律分析:

1.企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500万元以下免,超过的减半)5.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三免三减半)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有目录)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按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和结转5年的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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