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退回怎么做会计分录?
时间:2024-01-06 06:43:50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收到退回的个人公积金,应通过“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以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及其相关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其会计分录应当怎么做?
个人的公积金退回应进行的账务处理
1、收到时个人部分应当计入其他应付款,具体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
2、支付个人部分时,具体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收到单位部分时应当做冲减分录,具体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银行存款(正数)
贷: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企业部分)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企业部分)
借:管理费用等(红字)
企业工资及公积金账务处理
1、计提时,具体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2、发放工资时,具体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缴纳公积金时,具体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公积金(单位承担)
其他应付款-代扣公积金(个人承担)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请问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单位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上交时: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扩展资料
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计提公积金时:
借:管理费用——公积金(根据员工所属部门计入相关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
企业缴纳公积金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企业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企业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
拓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方面的涵义:
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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