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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条件

时间:2024-01-05 16:15:34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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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符合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的条件在于纳税人应当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确认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第二点的内容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可以确认为小型微利企业。

除了小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纳税人也可以咨询所属地区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其他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上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包含: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三、开拓国内外市场;四、提升中小企业专业化能力;五、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六、优化中小企业服务。具体到各个税种,政策分别如下:一、增值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上海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条 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全面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等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可延缓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全面落实国家减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及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推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政策延长至2020年底。加大地方减税降费力度。继续落实本市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幅度内降到最低水平的相关规定。

关于上海小微企业所得税问题

不是利润总额,是利润的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按20%计提所得税。

如果不超过10万(包含10),再减半,其实就是按10%计提。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是如下类型企业:

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或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或1000万元)。

增值税上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增值税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企业性单位。此外,二金一费的小微企业标准与增值税差不多。

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的小微企业。

拓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5年l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lt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gt的通知》(吉财税〔2016〕726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参考资料:中国网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最全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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