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不征收收入条件
时间:2024-01-05 16:15:19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所得税不征收收入即不征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内容的规定,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属于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范围的收入都可以认定为不征税收入。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规定,针对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一、正面回答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属于免税收入的范围。
二、分析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技术转让收入,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其他免税收入。
三、相关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或某些特殊行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项目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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