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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纠纷、建材价格调整总结

时间:2023-11-29 15:18:28 栏目: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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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纠纷、建材价格调整总结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下面醉学网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建设工程结算纠纷问题

结算纠纷、建材价格调整总结

1.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所含范围的争议:

设计费、监理费、工器具购置费不应计入建安工程费。在拨付工程款时,非建安工程费不能拨付给施工单位,否则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

2.对执行何种结算方式的争议:

A当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或合同价款为暂定金额,且采用可调价格计价时,执行据实结算;

B经过招投标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一般情况下,应执行合同价加设计变更及签证形式进行结算。

3.设计变更增减变化时对扣减问题的争议;

A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B合同没有约定,其工程量应按原投标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扣减。

二、建材价格上涨的评审对策。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项目,当材料实际价格超过合同预算的一定比例时,其差价由建设单位负责;低于一定比例时,其差价由施工的单位承担。

2.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进行结算的工程,可参照当地造价信息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和方法进行调整;

3.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进度拖延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申请,以签证的形式来补偿所造成的损失。

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因不可抗拒的外在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遇上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55开)。

三、招标文件的评审:

1.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要明确界定定义;工期提前和延期一般同等,因工期提前因素复杂,为确保工程质量,原则上不执行奖励条款界定。

2.工程质量:一般工程为合格标准要求,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省市和国家级优良标准,奖罚一般同等,达不到标准处罚和实行奖励进行量化界定,均在招标文件要约条款明确界定。

3.有关工程其他费用:凡有关工程投标人现场勘察发生费用、投标费用、总承包的分包、甲方分包等方面费用,均在招标文件要约条款中具体明确界定,由投标人和承包人负责。

4.招标控制价的控制:不得超过项目概算。

【律师手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处理问题

材料款是建设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周转材料等价款的总称,按照提供者不同一般分为甲供材料和乙供材料。笔者在此重点讨论的是甲供材料的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比较多,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例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延误等引发的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等,一般均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但在本文中,笔者讨论重点是甲供材料可能引发的结算纠纷。 众所周知,“甲供材料”,又称甲供材,是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用语,是指 在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采购并按照约定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在双方结算时,该部分材料费用不计入结算总价 。具体而言, 就是甲供材料款计入工程造价后,在确定应付款是应扣除甲供材料款 。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 2. 1条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 在司法实践中,工程价款结算涉及甲供材料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其一, 甲供材料领用量与定额用量或施工图含量不符的结算纠纷处理 。其实,甲供材料实际消耗量本身也需要再到施工合同履行完毕才能确定。

这也导致 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时,涉及甲供材料的,就承包人的领用数量与工程定额的规定数量或通过对施工图计算出的建筑材料用量严重不符,承、发包双方对于两者的差额是否应扣减发生争议 。而根据《2013年版清单计价规范》10.3.5规定:“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根据该规定,发承包双方只需要在结算时将发包方签认的数量汇总即可得出甲供材的消耗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争议而言,关键的问题在于确定材料的实际消耗量,但材料消耗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一个节点的终止才能最终确定,但甲供材料款又是工程造价的构成部分,属于施工合同内容要素之一,因而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司法实务总结出如下处理原则:首先, 从约原则,即 应审查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约定方式计算与核定甲供材料的消耗量。 其次, 遵从行业管理原则,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没有约定 ,可以在工程定额量与施工图含量中择一确定,并按照行业惯例计算相应的损耗量,据此与承包人实际领用量进行对比并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予以扣减 。最后, 遵从合理原则,即 承包人能证明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等导致建筑材料使用量增加的,相应部分计入合理使用量 。

其二, 甲供材料价格扣减争议的结算处理 。正常而言,若存在甲供材料情形,在工程价款结算时,需按照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确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总额,然后再扣除甲供材料价格后作为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但基于工程价款构成的特殊性,工程定额规则中对于建筑材料价格的计算都计取了相应的费用和税金,并不单列甲供材料的采购价格,由此引发结算双方的争议,即所要扣除的甲供材料价格是否包含税、费 。 对此,司法实践中普遍的看法是,无论是是甲供材料还是乙供材料,只是建筑材料的采购主体不同,但其构成工程造价的性质没有什么差异,甲供材料作为取费基数参与计算工程造价,因此 甲供材料所对应的工程取费应归承包人所有而不应扣减 。

同时,根据税收的法定性, 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款由国家收取,故该部分税款由谁缴纳,决定了工程造价中甲供材料所对应的税金是否在决算中扣减 。从工程实务看, 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相关金额由施工单位缴纳了税款,该部分税收缴纳义务应转移至发包人,故在工程价款结算时,该部分税金亦不应扣减 。 毕竟甲供材料的结算纠纷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部分,依然遵循的是“ 有约定按照约定 ”的原则,这再次凸显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当事人的之间的行为规则,也是司法适用的裁判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面向未来的,是具有前瞻性的。

结算纠纷、建材价格调整总结

当然,也可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之中,通过约定变更、补充、完善合同,以使其更充分地发挥行为规则与裁判规则的功能,定纷止争,维护自身权益。

工程结算审计总结范文

工程结算审计是一项业务性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工作,以实事求是的态度,遵规守章的作风依法依规审计,才能既保质量、防风险又维护客观公正。下面是我整理的工程结算审计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第一,对工程量进行准确核实。

在平常的审计过程中,我们常会通过现场踏勘和丈量的方式对工程量进行核实,同时,在现场结合具体环境对施工图纸及变更签证资料进行合理性分析,以及对部分施工内容进行判断,并对结算资料进行逐项审查。工程量审核的重点主要体现在表面实体,而难点则归于隐蔽工程部分,对于市政工程,施工设计图较为完善和详细,主要核对工作便是对施工图进行计算汇总,较为规范简单;对于野外项目,工程量在施工决算资料中以分部分项竣工签证的形式体现,需要审计人员认真收集、归纳、对比和汇总,除此之外,还需具备一定的施工 经验 和判断能力才能对部分签证事实进行有效判断。若以上工作仍无法解除疑惑,在必要时,还应进行开挖勘察。总之,对工程量的确认过程是一个求实求真的过程,需要我们的耐心、细心和决心,是结算审核的基础环节。

第二,对定额套用的合理性进行甑别。 在项目清单审核时,应使用更为恰当的定额项,对定额套用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评估。例如相比新建工程与改建工程,两者使用的定额就有所不同,新建工程通常以市政建筑工程定额为主,而改建工程则以建筑修缮定额为主。

在以往的工程审计中,有时我们会遇到所套用定额编号中所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实际施工存在不一致,若仍套用此定额就有些牵强。某些定额项,还应进一步核实基价中所含项目内容是否存在重复计取,以及定额基价在换算过程是否准确。另外,对定额名称和含义、定额颁布时间、适用范围等准确性的保证也至关重要,定额的制定总体是依据市场平均水平,目的是为规范市场次序,有效控制造价,如果套用不准确、运用不合理,就背离实质,不利于总体控制。

第三,把握材料价审核关。 对于工程造价审核,最重要的莫过于量与价,材料价作为综合单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审核所需重点关注的内容,对招标文件和定额中未明确规定价格的材料,应进行市场询价,将所了解的情况与承、发双方进行比对。事实上,建筑材料市场价与定额取定价是存在一定价差的,如果不严格材料价差审核,工程成本就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总结以往项目可归纳成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应计差价材料,按规调差,对不应调差的坚决不予以调差;

二是核实材料预算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以及规定中应计取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三是在预决算编制期间,所取定的材料价格是否存在随意高套高报等现象;

四是对特殊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程序,和普通建材大批采购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四,核实各种票据及变更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在工程建设中,存在部分工作内容在施工设计图和合同预算中没有包含但却实际产生的,例如地基加深加固、深基础处理、材料变更等,通常是由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现场确认采取签证的形式予以认可;而对于一些专业设备或材料,其购买形式和途径较为特殊,购置发票、出厂单、货号货型表等一系列证明材料,都是价格证明的重要依据,需认真比对核实,而核实的过程往往也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若缺乏依据,就难以服众,有时还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既浪费精力又授人口实,得不偿失,因而,对材料的核定既靠每个环节扎实的工作,又得拿准命脉,找准要害,合理有效地发挥审计审监督作用。 第五,加强对取费内容的审核把关。

有一部分费用是依照计价规范按一定比例计取的,与实体工程量无直接关联,审核重点在其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把握,可从以下四要素入手:

一是对施工合同的审查,合同若已约定按某一标准取费,甲、乙双方都不得随意将标准提高或降低,造成价款多计或少算;

二是关注建筑市场行情,了解各类工程的建设特点和结构类型,掌握同时期同区域同施工工艺下的平均经济指标,加以比对探索;

三是对各项费用计取时所确立基数进行核查,看是否存在不符文件规定、取费系数与工程类别不一致、费用内容重复等情况。 第六,加强程序审计,过程审计,谨慎从审。 审计的目的不仅仅只在于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更为重要的目的是探究项目实施的整体环节,对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有效梳理,查摆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措施。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做好项目前期规划,加强预算审核以及合同签订管理工作等。

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管理人员应严格把关,对设计变更及相关签证要从经济与技术两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在保证其真实性必要性的基础进一步验证其效益性和时效性。在工程完工后,妥善做好工程结算资料的编制汇总工作,对施工前、中期各项环节进行经验总结,以便以后借鉴。对于一名优秀的建设管理人员,应该把工作贯穿于项目始终,一是从源头上把关,抓好项目立项是总体控制的第一步,对立项内容、规模、形式进行综合考虑;

二是抓招投标程序管理关,严禁围标、串标或以谋私等现象产生,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

三是抓隐蔽工程签证验收关,此环节是项目管理的重点,质量保障的关点,造价控制的节点,结算审计的难点,管理是否妥善是关乎多方利益的核心;

四是抓好设备材料使用关,作为工程运行和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设备一向难以有效控制,管理人员若再缺乏监管,势必风险剧增;

五是抓住项目决算审核关,对除造价本身以外的如融资费、利息、前期咨询服务费以及财务决算审计等内容的审核。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方如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2017年11月份以来,受国家去库存、去产能及环保限产“风暴”等宏观政策的影响,武汉地区的水泥、钢材等部分建筑材料出现了短期供需失衡、资源偏紧的状况,综合导致市场价格呈现出持续、大幅、无规律性的异常上涨状况。受环保治理、禁采影响,黄砂、碎石市场供应紧张,产地来源及运输费用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市场价格上涨明显,由此导致商品混凝土、预拌(干混)砂浆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各生产厂家纷纷出台了大幅调价的函,市场价格出现了大幅波动的状况。

众所周知,建筑业本身是一个利润率较低的行业,且具有履约周期长的特点,而建筑材料又是施工企业最主要的成本之一,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直接刺激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敏感神经,直接影响的是广大施工企业的现实利润,因此,建材价格的每一次上涨都会引起施工企业的密切关注。但是,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并不是束手无策,是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首先应查看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具体来讲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上涨如何调整工程价款没有约定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上涨的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施工企业遭遇建材价格上涨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阐明建材价格上涨的真实市场情况,争取得到发包人的理解和支持,从而就调整工程价款事宜达成一致。若承发包双方难以就调整工程价款难以达成一致,如符合下文所述的“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可直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施工合同》约定为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若《施工合同》对工程总价和材料价格实行的是固定总价包干形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据此可知,上述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也即施工企业应无权因建材价格上涨而向发包人主张调整工程价款。但这种情形也并非绝对,如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明显不利于合同一方或显失公平的,若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施工企业依旧可以通过“情势变更”原则依法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3.《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有详细的约定一般来讲,《施工合同》中对建材价格的变动风险承担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处理。最常见的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单价变化幅度或价差在±5%以内时不调整,超过±5%时由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倾向于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风险承担方式来认定的,如广东高院在2012年发布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就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建筑材料价格变动的风险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中第12条也提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因此,在《施工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的风险承担有约定的情形下,施工企业在面对建材价格上涨时,也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函,主张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调整工程价款。但是,若建材价格异常飞涨,如出现本文开头所述的2017年年底武汉地区水泥、钢材、预拌砂浆等建材价格异常上涨、市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此时若承发包双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变动责任承担比例履行将显失公平或使合同一方利益明显受损,符合“事情变更”适用条件的,施工企业也可直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来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那么,到底何为“情势变更”?如何理解和界定“情势变更”?

结算纠纷、建材价格调整总结

1.“情势变更”的含义所谓“情势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本条司法解释一般被认为是创立了“情势变更”的法律概念,是“情势变更”原则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2.“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由“情势变更”的概念可知,“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五个条件:(1)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发生于合同订立之后;(2)情势变更的事件应当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3)情势变更事件发生后的变化必须重大致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将明显不公平或将无法实现合同目的;(4)情势变更不应当是不可抗力,否则将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5)情势变更不应当是商业风险,否则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从上述条件来看,施工企业能否就建材价格的异常飞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关键是判断该价格异常飞涨是属于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27条也提到,“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也即是说,建材价格虽然大幅上涨,但如果涨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属于建筑行业固有的商业风险的,则不构成“情势变更”。至于如何精准判断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目前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

3.“情势变更”的司法适用建材价格上涨符合“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的,如果工程价款不调整则会显失公平,损害合同一方的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会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施工企业调整工程价款的主张,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此外,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也有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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