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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借款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时间:2024-01-06 07:42:39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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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银行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借款,均称为长期借款。企业发生的长期借款业务,具体应如何做账?

长期借款业务会计分录

1、取得长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2、期末计提长期借款的利息:

借:管理费用(筹建期间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利息)

在建工程(资本化的利息)

财务费用(费用化的利息)

贷:应付利息(到期还本,按期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借款利息)

3、分期支付长期借款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4、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 ——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处理方式

根据筹集长期借款的不同用途进行不同的处理:

1、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2、长期借款用于建造固定资产的、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无关的,比如为例行生产而筹集的长期借款筹资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4、因投资而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

长期借款的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主要包括:分期付息到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偿还。

长期借款的账务怎样处理

处理长期借款的账务的方式:民间非营利组织借入长期借款存入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为日常业务活动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筹资费用,借记“筹资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取得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长期借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为了反映企业的各种长期借款,应设置“长期借款”账户,用来核算各种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归还和结欠情况。该账户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借入的款项及预计的应付利息。

借方登记还本付息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数额。该账户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二)资产负债表日

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折价和交易费用摊销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摊销的溢价,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应转销该项长期借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转销的溢价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企业与贷款人进行债务重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确认与归还会计分录

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借款---本金

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的成本较高,应尽量少借。长期借款的偿还除了可以新债调换旧债外,一般的定期偿还可以使用偿债基金和分批偿还的两种普遍办法。决策者举借长期借款时,要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转状况和未来利率的变化,以便获得较低的筹资成本。

扩展资料

长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除应按规定办理借入手续外,还应按期支付利息,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因此,长期借款的会计处理应反映长期借款的借入、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

1.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另一方法则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资产(即资本化)。具体做法是:

(1)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2)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3)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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