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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银行体系关键论

时间:2024-01-05 16:35:25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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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体系关键论是托宾1981年提出。是认为银行体系在金融危机中起关键作用的理论体系。托宾认为,在过度负债状态下,如果银行能提供贷款,就可以避免债务——通货紧缩过程。

银行体系关键论的作用过程在于企业过度负债导致银行风险增大,从而银行贷款管理从严;企业投资减少导致经济发展减缓;企业被迫出售资产以清偿债务,导致资产价格急剧下降和资产缩水,债务链条断裂,从而出现连锁反应并发生银行业危机。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是关键。只要银行能继续放贷,企业的资金链就不会断裂,危机就不会发生。而在经济繁荣、企业过度负债的状况下,银行为了控制风险,必然提高利率减少贷款。因此,托宾强调了银行体系在金融危机中起关键作用,实际上他强调了金融危机的货币因素。



关于全球金融危机的论文

浅析2008年金融危机成因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失衡会导致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重新配置。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经济失衡和国际货币体系缺陷是金融危机爆发的前提条件,而国际游资的攻击是金融危机爆发的实现条件。从目前国际形势和中国国内形势来看,金融危机的前提条件已经具备,因而防范国际游资攻击是制定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关键词】金融危机 国际经济 国际货币体系 国际游资

金融危机是由外部因素还是由内部因素造成的,历来学术界有两种比较对立的观点:阴谋论和规律论。阴谋论认为金融危机是经济体遭受有预谋和有计划攻击造成的,是外因造成的,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这种观点较为流行。规律论认为金融危机是经济体的自身规律,是内因造成的。三代金融危机理论①基本上是承认规律论。随着金融监管技术提高,一个国家因监管或管制出现问题而导致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变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增强,现代的金融危机基本上表现为在国际经济失衡的条件下,国际资本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扭曲的国家货币体系导致区域性金融危机爆发,因而从本质上说,金融危机的性质和成因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国际经济的视角具体解析金融危机的形成原因。

其他的资料:

金融危机的国际经验及现实思考

内容提要:90年代以来,频繁爆发的金融危机给各国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本文首先回顾和归纳了各国爆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并总结其经验和教训,然后结合我国金融体系中可能诱发危机产生的因素,对我国预防和抵御金融危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最后提出建议。

关键词:金融危机 经验与教训 现实思考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以及我国逐步开放金融业,我国的金融体系越来越成为世界金融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然而20世纪以来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却明白无误地昭示着金融危机的危害性。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而言,金融危机在某种意义上可能就是一个灾难性的结果。虽然我国迄今还未曾在发生金融危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和金融体系有多么健全,而更多地可归结为我国先前所处的封闭状态。事实上,国外近年来关于中国爆发金融危机的论调几乎就不曾停止过。比如尼古拉斯•拉迪就认为,中国的金融危机早已成熟,唯一缺乏的是引发危机全面爆发的导火索(吴传俯,2003)。更有《远东经济评论》2002年发表文章认为“中国金融系统在走向毁灭”。虽然这些观点各有其出发点,但是中国经济体系内部存在着许多诱发金融危机的因素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在金融开放已成为趋势的当前,从其他国家发生的金融危机中汲取经验,防范金融危机并且增强自身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就更显得迫切而重要。

一、理论综述

关于金融危机,比较权威的定义是由戈德斯密斯(1982)给出的 ,是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短期利率、资产(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其特征是基于预期资产价格下降而大量抛出不动产或长期金融资产,换成货币。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等类型。而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某种混合形式的危机。

(一)马克思的金融危机理论

马克思关于金融危机的理论是在批判李嘉图的“比例”理论、萨伊的“市场均衡法则”的基础上建立的。马克思指出,货币的出现使商品的买卖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出现分离的可能性,结果导致货币与商品的转化过程出现不确定性,而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在客观上又会产生债务支付危机的可能性;因此,导致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可能性的关键在于商品和货币各自不同的独立运动价值特性。而只要商品、货币存在,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并且会首先表现为金融危机。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一旦劳动的社会性质表现为商品的货币存在,从而表现为一个处于现实生产之外的东西,独立的货币危机或作为现实危机尖锐化的货币危机,就是不可避免的。”可见,马克思是将货币金融危机分为两种类型:伴随经济危机发生的货币金融危机和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伴随经济危机的金融危机主要是以市场竞争、资本积累以及信用发展等因素为现实条件,而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则是金融系统内部紊乱的结果。同时马克思特别强调了银行信用在缓和和加剧金融危机中的作用。

总的来说,马克思认为金融危机是以生产过剩和金融过剩为条件,表现为企业和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债务支付危机,但是其本质上是货币危机。

(二)西方的金融危机理论

早期比较有影响的金融危机理论是由Fisher(1933)提出的债务-通货紧缩理论。Fisher认为,在经济扩张过程中,投资的增加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来实现。这会引起货币增加,从而物价上涨;而物价上涨又有利于债务人,因此信贷会进一步扩大,直到“过度负债”状态,即流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债务,结果引起连锁的债务-通货紧缩过程,而这个过程则往往是以广泛的破产而结束。在Fisher的理论基础上,Minsky(1963)提出“金融不稳定”理论,Tobin(1980)提出“银行体系关键”理论,Kindleberger(1978)提出“过度交易”理论, M.H.Wolfson(1996)年提出“资产价格下降”理论,各自从不同方面发展了Fisher的债务-通货紧缩理论。

70年代以后的金融危机爆发得越来越频繁,而且常常以独立于实际经济危机的形式而产生。在此基础上,金融危机理论也逐渐趋于成熟化。从70年代到90年代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的金融危机模型是由P.Krugman(1979)提出的,并由R.Flood和P.Garber加以完善和发展,认为宏观经济政策和汇率制度之间的不协调是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第二阶段金融危机模型是由以M.Obstfeld(1994、1996)为代表,主要引入预期因素,对政府与私人之间进行动态博弈分析,强调金融危机由于预期因素存在的自促成性质以及经济基础变量对于发生金融危机的重要作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金融危机理论发展至第三阶段。许多学者跳出货币政策、汇率体制、财政政策、公共政策等传统的宏观经济分析范围,开始从金融中介、不对称信息方面分析金融危机。其中有代表性的如Krugman(1998)提出的道德风险模型,强调金融中介的道德风险在导致过度风险投资既而形成资产泡沫化中所起的核心作用;流动性危机模型(J.Sachs,1998),侧重于从金融体系自身的不稳定性来解释金融危机形成的机理;“孪生危机”( Kaminsky &ampReinhart, 1998 ) ,从实证方面研究银行业危机与货币危机之间固有的联系。

二、金融危机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从历史上看,早期比较典型的金融危机有荷兰的“郁金香狂热”、英格兰的南海泡沫、法国的密西西比泡沫以及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等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回顾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并试图从中找出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共同因素,以为我国预防金融危机提供借鉴。

(一)90年代一共发生了五次大的金融危机,根据时间顺序如下:

1.1992-1993年的欧洲货币危机

90年代初,两德合并。为了发展东部地区经济,德国于1992年6月16日将其贴现率提高至8.75%。结果马克汇率开始上升,从而引发欧洲汇率机制长达1年的动荡。金融风波接连爆发,英镑和意大利里拉被迫退出欧洲汇率机制。欧洲货币危机出现在欧洲经济货币一体化进程中。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德国单独提高贴现率所引起,但是其深层次原因是欧盟各成员国货币政策的不协调,从而从根本上违背了联合浮动汇率制的要求,而宏观经济政策的不协调又与欧盟内部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的差异紧密相连。

2.1994-1995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

1994年12月20日,墨西哥突然宣布比索对美元汇率的波动幅度将被扩大到15%,由于经济中的长期积累矛盾,此举触发市场信心危机,结果人们纷纷抛售比索,1995年初,比索贬值30%。随后股市也应声下跌。比索大幅贬值又引起输入的通货膨胀,这样,为了稳定货币,墨西哥大幅提高利率,结果国内需求减少,企业大量倒闭,失业剧增。在国际援助和墨西哥政府的努力下,墨西哥的金融危机在1995年以后开始缓解。墨西哥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债务规模庞大,结构失调;第二、经常项目持续逆差,结果储备资产不足,清偿能力下降;第三、僵硬的汇率机制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3.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

亚洲金融危机是泰国货币急剧贬值在亚洲地区形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这次金融危机所波及的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影响之大都为历史罕见,不仅造成了东南亚国家的汇市、股市动荡,大批金融机构倒闭,失业增加,经济衰退,而且还蔓延到世界其它地区,对全球经济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亚洲金融危机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国家,各国爆发危机的原因也有所区别。然而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决不是偶然的,不同国家存在着许多共同的诱发金融危机产生的因素,如宏观经济失衡,金融体系脆弱,资本市场开放与监控,货币可兑换与金融市场发育不协调等问题(李建军、田光宁,1998)。

.1998-1999年的俄罗斯金融危机

受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波及,俄罗斯金融市场在1997年秋季大幅下挫之后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到1998年5月,终于爆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大震荡,股市陷入危机,卢布遭受严重的贬值压力。俄罗斯金融危机是俄罗斯政治、经济、社会危机的综合反映 ,被称为“俄罗斯综合症”。从外部因素上看,一方面是因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世界石油价格下跌导致其国际收支恶化,财政税收减少。但究其根本,国内政局动荡,经济长期不景气,金融体系不健全,外债结构不合理则是深层次的原因。

5.1999-2000年的巴西金融危机

1999年 1月 7日,巴西米纳斯吉拉斯州宣布该州因财源枯竭,90天内无力偿还欠联邦政府的 154亿美元的债务。这导致当日巴西股市重挫 6%左右,巴西政府债券价格也暴跌4 4%,雷亚尔持续走弱,央行行长在三周内两度易人。雷亚尔对美元的汇价接连下挫,股市接连下跌。“桑巴旋风”迅即向亚洲、欧洲及北美吹开,直接冲击了拉美国家,欧洲、亚洲等国家的资本市场。巴西金融危机的外部原因主要是受亚洲和俄罗斯金融危机影响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而其内部原因则是公共债务和公共赤字日益扩大,国际贸易长期逆差,宏观经济政策出现失误等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从这几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金融危机其实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悬在各国头上,只不过是在不同时候降落在不同国家头上而已。可以说,在全球范围内不同程度的金融危机几乎年年都有。事实上,2001年再度爆发阿根廷金融危机,由此可见金融危机的频繁性。

20世纪以来典型的金融危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传染性;

(2).突然性;

(3).破坏性;

(4).频繁性。总的来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发展的趋向来看,金融体系内部越来越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然而宏观经济结构失调,僵硬的汇率制度,脆弱的金融体系,不合理的外债结构往往成为酝酿金融危机的土壤,也是导致这几次金融危机的共同原因。

(二)金融危机的经验与教训

金融危机爆发频率的增加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教训。大致有以下几点:

1.实施有弹性的汇率制度。对于一国经济而言,大致可以选择由市场决定的浮动汇率和由央行干预的固定汇率。比较而言,固定汇率在微观经济效率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是央行明确承诺维持汇率稳定的义务却使得央行必须牺牲货币政策的自主权,而浮动汇率则可使货币政策能够对各种冲击做出反应,从而引致较优的宏观经济绩效。然而实施固定汇率制却并非意味着绝对地固定名义汇率,而应当动态调整以反映经济发展的趋势。事实证明,汇率变动的压力如果不能以主动的方式加以化解,则必然就以危机的方式释放。以墨西哥与泰国为例,僵硬的汇率制度越来越不能反映真实汇率变动的趋势,从而固定汇率的压力越来越大,结果在投机者的冲击下,外汇储备就会下降并引发市场信心危机。

2.对于国际救援宁可不可抱有期望

外部贷款援助往往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反危机措施之一。来自IMF等外部贷款救援有利于稳定币值,恢复危机发生国的经济增长,但是其组织结构决定了其职能的发挥需要以极少数国家的利益为前提。IMF在墨西哥金融危机与亚洲金融危机中表现的差异就说明了这一点,而这其实又是两次危机缓解时间巨大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IMF的贷款条件往往比较苛刻,甚至会以牺牲部分国家利益为代价,并且附带着漫长的讨价还价时间,这对处于危机中的国家是极为不利的。而这其实也就是马来西亚首相马哈蒂尔宁愿过贫困日子也不向IMF求援的原因。因此,对于在金融危机以后的国际救援不应给予太多指望。

3.适当的外债规模和结构

双缺口模型证明了发展中国家即使在较高储蓄率时也必然要借助于外资和外债。事实上,外资流入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外债的规模与结构应当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尤其是对于巨额短期资金进出应当适度从严,以减少金融市场的动荡。在上述的几次金融危机中,短期资金几乎都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借入的外债应用于投资用途,而不应用于偿还旧债,更不应当为特权阶层所挥霍。

4.宏观经济失衡往往是爆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总结这几次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宏观经济失衡往往是金融危机爆发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在“东亚奇迹”正为世人所瞩目之际,因此,其中缘由更值得沉思。事实上,在高增长光环的掩盖下,以高投入和出口带动的亚洲经济中早已出现了严重的结构问题。经济结构没有及时调整加剧了经济失衡,成为金融危机爆发的基本条件。

三、中国防范金融危机的现实思考

中国迄今为止没有爆发过金融危机,主要可归功于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良好的国际收支状况、谨慎的金融自由化以及资本帐户下的不可自由兑换。然而,虽然没有遭受到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却并不意味着我国目前的金融系统有多么安全。事实上,我国在渐进改革中累积的深层次矛盾已经成为诱发金融危机的潜在因素。这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改革问题;

2.证券市场违规操作,过度投机现象;

3.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问题。

在亚洲金融危机以后,IMF曾对金融危机的防范措施作了归纳,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鼓励各国政府实行健康的宏观经济政策;

2、由国际结算银行出面制定一系列的标准,鼓励新兴市场遵守这些标准;

3、在IMF建立自动生效的援助机制,当符合标准的国家在遇到金融危机时,自动给予援助;

4、IMF积极鼓励新兴市场使用价格手段来限制那些不适当的、过多的短期资本流入;

5、注意力从限制短期贷款的发放转移到确实让放贷者承担更大的风险。而对于我们国家而言,除了IMF所归纳的这五点之外,更重要的是要解决我国经济中诱发金融危机产生的因素。从预防金融危机出发,构建健全的金融体系和有效的监管体系,并增强自身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1.加强审慎的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的脆弱性是许多国家爆发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缺乏有效的监管,一国金融体系的运作就会失去安全屏障。而如果没有一个强而有效的审慎监管体系,则由于明确或潜在的存款保险的存在以及不对称信息的原因,银行体系里将存在大量的道德风险。这样,在发生危机时存款保险或政府会提供担保的预期会诱使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结果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更高概率(Le Fort,1989)。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监管的现状,应当重点从制度上完善监管体系,杜绝监管的漏洞,促使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分工协作高效运转;培育金融监管体系运转的微观金融基础;将金融系统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有效结合起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监管监管者,平衡和制约监管者的权力和义务。

2. 完善和稳定金融体系。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市场导向型的金融系统优于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系统,然而更新的研究表明两种金融系统各具优势和劣势 。对一国而言,选择那一种模式更多地应当从其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方面予以考虑。然而大多数经济学家达成的共识是一个“好的”金融系统应当具备有效的法律体系,良好的会计标准,透明的金融制度,有效的资本市场和规范的公司治理。实践证明,健全的金融体系将对抵御金融危机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3.改革低效的国有银行体系。目前,国有银行体系的低效运作已成为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因素,而沉淀多年的历史坏帐和低效率的银行治理结构则加大了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高盛公司在其2002年12月的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的银行体系最值得担心的倒不是类似东南亚金融危机中东南亚国家的银行业所出现的摧枯拉朽般的倒闭风潮,最应当担心的倒是像日本的金融体系一样,因为迟迟不推出彻底的金融改革,不仅使得银行体系一蹶不振,而且还严重制约了日本经济的复苏和增长潜力的发挥。此外,我国应当引入民营银行,形成适度竞争的银行体系。各国的实践证明,市场化才是提高银行体系运作效率的根本途径。

4.谨慎推行金融自由化。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在麦金农和肖的金融自由化理论指导下掀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然而不同国家金融自由化的绩效却相差甚远。许多国家由于金融自由化不当导致了严重的金融危机。对于我国而言,金融自由化已成为现实的选择,重要的是要为金融自由化创造有利的初始条件,谨慎地推进金融自由化进程。

5.建立金融危机预警系统。金融危机往往是金融风险积累的结果,因而事先监控和控制金融风险,将金融危机化解于未然就极为重要。对于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素,尤其是导致金融危机产生的潜在因素,如通货膨胀、汇率、银行体系风险、债务风险都应当纳入金融危机的预警系统。

参考文献:

[1] Demirg- Kunt, Asli and Detragiache, Enrica.“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and Financial Fragility”, 1998.

[2] 贝内特•T•麦克勒姆,国际货币经济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

[3] 李建军、田光宁,九十年代三大国际金融危机比较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

[4] 陈学彬,当代金融危机的形成、扩散与防范机制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

[5] 王德祥,论马克思的金融危机理论[J],《经济评论》,2000年3期

[6] 刘明兴、罗俊伟,金融危机理论综述[J],《经济科学》,2000年4期

我国银行体制是怎样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吗?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

(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

(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

(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

(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

(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

(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

(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

(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

(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

(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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