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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

时间:2024-01-05 16:32:43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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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要求企业当期所下发给员工的年终奖必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范围。

其中工资薪金支出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外,企业还应当注意将下发的年终奖按时进行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计提的年终奖可以税前扣除吗

计提的年终奖不可以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工资一向是以实际发放数来进行抵减的提的是不能够扣除的,可以在下一年度实际发放的时候进行扣除。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抄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2113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5261、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这节上看你单位的预提费用应能税能扣除,但最后有条“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4102扣除原则不是仅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有些又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比如:08年的工资薪金扣除,在09年5月31日申报前,如09年工资发放了且计入了165308年账目,那么09年的这部分工资是能在08年税前扣除的,相反,如果08年已计提了工资,但没实际发放就不能税前扣除。

二. 2011年应发未发的工资,在2012年汇算清缴前仍然未发放的,是不能抵扣的,属于永久性差异

2012年预提当年度的年终奖,一定要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全部发完,否则就算在2012年已计全额计提,但是未发部分仍然不能税前抵扣

每月工资可以按实发数计提,年终奖金可以单独按月计提(但不在个人所得税计算范围内)也可以在12月份一次性计提。

如果企业在2011年底前已计提且明确到个人的工资费用、已经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而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完成发放,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2011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应在工资薪金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也就是2012实际发放的包括2011年的工资薪金都可以在2012年一起扣除

年终奖个税在下一年扣除可以吗怎么算

可以,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当年税前扣除的应为企业实际已支付的工资。对于贵企业已计提但未实际支付的工资,不能在所计提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应于实际支付时履行,企业在12月只是计提但并未实际发放,计提时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于实际发放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发放的是年终奖金,需要注意关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政策运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

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

(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3)其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费、财产保险据实扣除。

4、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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