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自查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05 16:32:30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所得税自查的注意事项包括对当期所填报的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自查、对当期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纳税调整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自查等。
其中对于营业收入企业应当核实上报的收入总额是否准确,同时确认企业所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存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计税的问题,以及当期所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如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
对于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纳税调整项目数据企业应当核实当期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其他支出虚增成本的情况,以及核实当期所取得的凭证是否真实。同时还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这企业所得税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具体的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是什么?我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小微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问: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
提示一: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二: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提示三:按时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备案申请报告
——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
——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提示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预缴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转让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哪些内容
l、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有否及时完整入帐。
2、转让无形资产的相关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3、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有无与开发其他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汇杂。
4、转让无形资产的税费金是否与收入相匹配。
5、转让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正常。合理。
6、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有否混入免税收入中。
7、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年净收入超过30万元部分有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8、自行开发并且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开发过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是否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中,没有在当期有关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9、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本,有否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有无虚列有关的支出。
10、“坏帐损失”、“业务接待费”等期间费用有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列支。
11、投资收益中属于税后利润的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和股息收益(股息、红利),在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接受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下,有否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12、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税前扣除。
13、有否将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
14、有否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在税前扣除。
15、有否将税收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
16、有否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赞助支出在税前扣除。
17、灾害事故损失的赔偿有否从实际损失中扣除后才在税前列支。
18、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应重点核查哪些关键问题
企业所得税应重点核查的这30项重点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方面
1租金收入
重点核查:结合各租赁合同、协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看是否存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检查科目:其他业务收入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2利息收入
重点核查:A、有无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及时计入收入总额,特别注意集团成员单位的借款和应收货款。
B、“投资收益”科目,看是否存在国债转让收入混作国债利息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投资收益、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3其他收入
重点核查: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形而未记收入的情况。如:核查“坏账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以及企业辅助台账,确认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核查“营业外收入”科目,结合质保金等长期未付的应付账款情况,确认企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营业外收入、坏账损失、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4股息红利收入
B、对会计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异未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或者只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而未进行相应调增。
C、将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取得不足12个月的股票现金红利和送股等分红收入),混作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少征企业所得税。
重点核查:A、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B、结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核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核实当年和往年对长期股权投资税会差异的纳税调整是否正确。
C、核查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备案的投资协议、分红证明等资料,核实“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征条件,不足12个月的股票分红(包括取得现金红利和送股)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
5经营业务收入
重点核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计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其他业务中变卖、报废、处理固定资产、周转材料残值等(如:处置废旧包装箱收入)迟计或未计收入;以及是否存在分期和预收销售方式而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问题。
稽查方法: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以及销售合同、销售凭据、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及往来科目进行比对分析和抽查,核查是否及时、足额确认应税收入。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现金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6视同销售收入
重点核查: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核实有无视同销售行为,确认是否有视同销售未申报收入等情况。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7非现金资产溢余
重点核查: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则是否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检查科目: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8政策性搬迁
重点核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看是否存在搬迁处置未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情况。
检查科目: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搬迁收入、营业外支出-搬迁支出、累计折旧、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9不征税收入
重点核查:取得的补贴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以及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专项应付款、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10非货币性资产转让
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库存商品”、“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索取与转让相关的合同文件等书面文件,看其是否正确核算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及应税所得,特别注意非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换等业务所涉及的资产转让是否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来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检查科目: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1债务重组
重点核查:“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核查相关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账面价值,核实企业的重组协议,注意是否有特殊性重组的备案批复,根据企业相关重组协议裁决等文书来确认重组收入,同时核查非现金资产抵债金额较大的项目是否分期确认收入。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1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点核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实以前年度的损益事项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的支出方面
13成本
重点核查:A、核查采购成本是否正确;
B、比对同期正常耗用量等,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
C、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核查有无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
D、核查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或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问题;
E、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核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
F、重点核查产成品账户贷方是否与生产成本-动力;制造费用-动力;管理费用-水电的借方发生额相联系。
检查科目: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成本等科目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14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重点核查:“生产成本”、“管理费用-通讯费、交通费、担保费、福利费”等相关成本费用账户,核实是否存在与生产经营无关并在税前列支的各项支出。
检查科目:生产成本等成本费用科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5其他不得列支项目
重点核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看已计入损益的八类项目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重点核实各种准备金、赞助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检查科目: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四十三条
16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重点核查:“在建工程”等科目明细,看是否有应资本化的支出未计入相应科目;核查期间费用中是否有直接列支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低值易耗品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17各类预提、准备支出
重点核查:是否有预提费用、提取准备金等,是否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特别注意如有担保、未决诉讼、重组业务,核查“营业外支出”是否有预计负债发生。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预提费用、预计负债、资产减值损失、各类准备金科目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
18工资薪金支出
重点核查:A、工资支付名单人员是否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不应包含: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无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派遣关系的其他人员。
B、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是否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C、因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上确认了应付职工薪酬但在以后期间发放,而没有实际发放的(包括:已提未付上年工资,股权激励计划等待期费用,重组计划辞退福利等),是否调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D、有无将应在职工福利费核算的内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列支核查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总额是否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子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9三项经费支出
重点核查:核实三项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核查是否有违规混淆或超限额列支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职工福利费,是否单独设置账册,是否按照税法规定项目进行准确核算;特别注意已计提未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20各类保险、公积金
重点核查:结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文件、各类保险合同,核实账面计提和发放情况,重点核查超范围、超限额列支以及已计提未上缴的各类保险金、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
检查科目:费用科目及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1利息支出
重点核查:企业贷款来源结构,看是否有职工个人借款,是否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及相关合同;核查企业关联借款合同,看是否有超过税法债资比例计算的利息,如果有超额部分,进一步看企业是否有相关举证资料证明符合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企业与关联方实际税负等。
检查科目:其他应付款、财务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22租赁费用
重点核查:结合企业各类租赁合同,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结合在建工程、财务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管理费用-租金、制造费用-租金等科目,看是否正确归集租赁费用,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23业务招待费
重点核查:成本科目中发生的业务招待性质费用,结合管理费用-其他、销售费用-其他等科目的明细科目,归集计算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看申报额是否正确以及是否超限额列支。
检查科目:成本科目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明细科目,看广告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核查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和支付方式有哪些,支付的费用通过哪些明细科目核算,是否正确归集;核查归集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是否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申报扣除。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三条
2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重点核查:“销售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正确核算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否存在超过限额部分的或者其他不予税前列支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检查科目:销售费用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五条
26捐赠支出
重点核查:核实捐赠支出,看是否符合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看是否超额列支。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其他、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财税〔2008〕160号
27财产损失税前列支
重点核查:核实企业列支的各项损失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准确,重点核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检查科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28关联交易支出
重点核查:A、重点审核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查看是否违规税前列支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管理费、法人企业各营业机构间列支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B、重点审核关联交易往来账,看是否存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燃料购销、股权转让、设备采购、借款协议、原料运输劳务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情况。
检查科目:往来科目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29企业重组
重点核查:企业重组合同,看是否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对于交易中非股权支付额是否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检查科目: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0折旧和摊销
重点核查:核实资产计价,如: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核查外购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是否正确;核查折旧和摊销核算方法和计算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检查科目: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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