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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

时间:2024-01-05 16:22:03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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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条件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一)关于每季度预交。根据国税函[2008]299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二)关于开发产品何时为完工计交所得税。根据国税函[2010]20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实施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清算的企业所得税未按规定期限清算税务机关在多长时间内可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申报主体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受理和审核。

1、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主动清算)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被动清算)进行土地增埴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上述85%的规定可用下列公式表示:(已转让可售建筑面积 出租或自用可售建筑面积)÷总可售建筑面积≥85%。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3)经主管税务机关日常征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认为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上述所称“全部竣工”“已竣工验收”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

①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③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上述清算条件参考了深圳市清算规程,与某些省市规定略有不同。

2、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时限

第一,应当清算的纳税人应当于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如存在工程结算或扣除项目凭证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后清算申报。延后清算申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纳税人在办理延后清算申报提交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未结算工程合同以及未取得扣除项目明细。延后清算申报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

属于分期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项目完成销售、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就剩余部分进行清算申报,完成全部项目的清算申报。

应当清算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申报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通知其限期进行申报清算。对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未申报清算的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上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启动该项目核定清算程序。

主税务机关启动核定清算程序后,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清算,确定应当补缴的税款数额,并发送《税款缴纳通知书》限定纳税人在15日内补缴税款,逾期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可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清算资料;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定期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对符合条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纳入重点管理,制定清算计划,并在其符合可清算条件情形起1年内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启动清算程序。对确定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进行清算申报。

如存在工程结算滞后或扣除项目凭证尚未完全取得的情形,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后清算申报。延后清算申报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清算资料:

(1)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

(2)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及成本费用分摊方式等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3)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初始产权登记证、测绘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

(4)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5)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

(6)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7)项目规划、设计、勘察、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相关有效凭证。

(8)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甲供材料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9)商品房销售台账、销售合同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10)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和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11)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完税凭证。对于同一张完税凭证属于多个开发项目缴纳税金的,应在完税凭证上注明清算项目缴纳的税金金额。

(12)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1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申报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自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报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主管税务机关在做出予以受理、补正资料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时,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书面告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及其附表后,在10个个工作日内完成逻辑审核,审核后向纳税人发送《税款缴纳通知书》。

纳税人收到《税款缴纳通知书》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缴款期限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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