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的概述
时间:2024-01-05 16:21:55 栏目:学习方法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一些
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
3、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借款人需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的概念是什么?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提供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被提供为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抵押权。
抵押权是在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情况下在标的物上设定的权利。这是抵押与质押的重要区别。因为抵押权是不以抵押物的占有转移为成立要件,所以对抵押权就不能以占有的方式进行公示,需要依据登记或注册等其他的形式进行。抵押权因是在不移转占有的条件下设定物权,抵押权人无需占有标的物,却可以直接控制或支配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虽然将标的物提供了担保,却可以继续使用标的物。所以抵押权这种担保方式既可以免去担保权人因占有标的物所带来的负担,又可以充分发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担保价值。在各种担保形式中,抵押权最能实现担保物权的社会功能,所以被称为“担保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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