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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资个税计税方法

时间:2024-01-05 15:26:59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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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若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其工资个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临时工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工资个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针对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劳务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所得-800;

针对每次超过4000元的劳务所得其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劳务所得×(1-20%)。



临时工个人所得税扣法

临时工个税的缴纳:按工资薪金操作。

临时工、季节工,与企业签定长期或短期劳动合同或协议,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工资薪金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应提供工资明细清单、劳动合同(协议)文本、个人所得全员全额申报证明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临时工工资超过5000怎么扣税?

临时工工资超过5000是按照收入额进行扣税的,其计算方法为(临时工工资-社保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税率。也就是说临时工的社保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是不收税的,如果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额低于5000,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上面所说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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