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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缔约过失责任什么意思

时间:2024-01-05 15:26:55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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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出现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虚假情况、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且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而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



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何承担

法律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可以是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是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什么是缔约过失,能举个例子吗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依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在这个定义中,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而且另一方的损失属于依赖利益的损失。例如,A与B,协商签订买卖某商品的合同,在这个过程中,A已经基于依赖,而开始生产相关产品。但在双方约定的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时,B已现在不需要了为由,不订立合同。此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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