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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包括

时间:2024-01-05 14:57:09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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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具体如下:

1、不征、少征税款犯罪的行为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犯罪,包括不按规定的对象发售发票、不按规定的票种和规定的数量发售发票、不按规定的程序发售发票。

3、徇私舞弊抵扣税款犯罪,包括徇私舞弊准予抵扣虚假扣税凭证注明的税额、徇私舞弊准予抵扣按规定不予抵扣的税额等形式。

4、徇私舞弊批准出口退税罪,包括和骗税分子勾结,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骗税分子用于骗税,该严格执行退税政策的没有执行,或者执行得不到位等。



如何认定税务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税务人员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需要强调两个方面:

(1)税务人员“职责”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职责。由于只有法律才能设定犯罪,并对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的立法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因此,刑法意义上的“职责”应当以《立法法》所列举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而不是任意的以各级税务机关某些规范性文件甚至普通不规范文件为准。

(2)已造成的损失与税务人员行为是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和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不是偶然的关系或“一果多因”的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涉税犯罪虽然与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活动在逻辑上有联系,但不是必然联系,不构成刑法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国家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应由违法分子承担而不应由税务人员承担。偷骗税的问题有些可防范,有些是不可防范的,税务干部即使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也不能完全杜绝和防范偷骗税的发生,也不能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百分之百不被虚开。

三、玩忽职守罪的“罪”与“非罪”。

1、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造成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一般玩忽职守行为主要是由党政纪律及规范来调整,只有因玩忽职守而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2、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工作失误是行为人由于政策不明确、业务能力和水平低或者当事人已尽了有关的职责但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等原因,以致于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失的行为。可见,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与玩忽职守罪导致发生严重结果的原因不同。

四、玩忽职守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规定的税务人员可能涉及的职务犯罪很多,既包括税务人员贪污贿赂犯罪、侵权犯罪,也包括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渎职犯罪。玩忽职守罪属于渎职犯罪的范畴,除了玩忽职守,渎职类犯罪还包括: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等,《刑法》第404条、405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界定玩忽职守罪的过程中,如果符合以上特殊渎职税务犯罪的,应该按特殊罪名认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

什么是职务犯罪 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对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没有一致的解释和说法,世界各国的称谓也各有各的不同。笔者认为从广义上说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从狭义上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那么这种受贿罪也可以说是医疗领域里的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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