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计划分配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4:55:33 栏目:学习方法
税收计划分配是税收计划指标的分解落实工作,它是组织实施税收计划的一项重要工作。税收计划一经批准,就成为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的任务,必须逐级分配、层层落实、确保完成。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分配是从多环节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税收分配对国民收入分配多环节的调节,使得税收分配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有机地组成部分。在商品价值实现、收入形成的环节,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其计税依据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商品的销售数量,相应的有关税种称为增值税、流转税或商品劳务税;对实现的收入进行分配的环节上课征的税收,一般表现为各种所得税;在收入支出的环节,税收表现为各种消费税和行为税。
税收分配制度是什么?
税收的收入分配效应取决于税制设计,税收在地区间的横向分配也会影响税收收入再分配效应。现行税制中不同税种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存在差异,但我国税收整体上并未发挥公平收入分配的作用。现行以生产地原则为主的横向税收分权制度,造成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公,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逆向调节。为发挥税收再分配调节作用,应稳定宏观税负、提高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收入份额,完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占比,改革商品税、所得税、财产税制度以充分发挥不同税种公平收入分配的应有作用,完善横向税收分权体制、促进地区间税收分配公平与平衡。
税收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增进社会福利,按法定的方式参与社会产品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在理论和实践上,税收可以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和积累的各个环节征收。不管法律上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是个人或组织,纳税环节是在国民收入循环的哪个阶段,税收负担实际上都是由个人负担。因此,无论哪个环节征税,是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财产税,还是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及其他税种,各项税收最终都由个人负担,从而会对收入分配产生影响。
理论上讲,不同税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或大或小,或促进分配公平、或扩大收入差距,但不存在不影响收入分配的税收。在既定的经济和市场条件下,不同的税制设计对应着不同的税收转嫁和运动轨迹,进而产生不同的税收归宿结构和再分配效应。因此,要强化税收调节,健全税收的公平收入分配作用,关键在于基于税收转嫁和运动规律的具体税制设计。
一般而言,商品税具有累退性,所得税和财产税具有累进性。这一税收再分配调节作用的概括,是基于相关税种通常设计的理论分析、相关税种实践的经验考察得出的一般性规律。普遍征收的商品税,如增值税,征税范围广、税率相对统一,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购买相同商品所负担的税收相同,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的规律下,高收入者负担的商品税与其收入之比低于低收入者负担的商品税与其收入之比,这使增值税一般具有累退性。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商品税都是累退的。比如消费税,通常会对奢侈品或高收入者消费更多的商品征税,并且税率往往较高,一般情况下,高收入者负担的消费税高于中低收入者,这使消费税特别是对奢侈品或高档商品征收的消费税具有累进性。个人所得税税制中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累进税率等设计,使低收入者相对高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使个人所得税具有累进性,因此,个人所得税也被作为政府公平收入分配的最重要的税收工具。
税收如何分配
税收分配原则:
为了实现税收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上述功能,必须正确地把握并理解税收分配的原则。税收分配的原则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的准则,它要求公平与效率二者兼顾,并溶于税收分配这一过程之中。
(一)税收分配的公平原则
在税收分配中,税制应是公平的,每个纳税者应对政府费用承担其合理的份额。在这一原则下,又有两个分配原则:
一是受益原则
每个纳税者根据它从财政支出中得到的利益大小而相应纳税:谁受益,准纳税,受益大纳税多。依此原则,税制结构取决于财政支出结构,但逮一原则仅适用于一部分税种,因为在现实中每个纳税者从财政支出方面得到的利益并不完全知道,因此,在现实中确定税种时尽管要力图体现受益原则,但真正按受益原则设计的税种并不多,目前主要有车船使用税、城市建设税等。
二是纳税能力原则
这一原则不考虑财政支出结构,要求每个纳税者按他的纳税能力来纳税。它要求确定税负时兼顾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收入的人,就应缴纳相同的税额,而不管收入来源的性质如何。从各级税收分配的实践看,横向公平由于其他一些必要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影响,而变得难以实现。
纵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负担不同的移:收,纳税能力强的人应比纳税能力弱的多纳税。贯彻这个原则的困难在于这个数量应该如何区分、幅度如何划定与界清。
(二)税收分配的效率原则
税收分配的目标应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经济稳定,实现于稳定中求发展的目的,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国家经济,避免税收妨碍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并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提高效率。这一原则有三个要求。
一是要求保护税本即保护产业与生产力,并力求促使其发展,从而使国民经济得到发展,这样税源方能扩大,税收也才能增加,这种保护体现在选择课税对象、确定税种以及设计税率等方面。
二是要求提高效率,即一方面要使税收保持中性,税收尽量不要干扰市场价格的均衡,在市场体系中保持相对中性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存在缺陷时,税收又应当是非中性的,即必须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使之致力于促使企业在同等环境下的公平竞争,恢复市场机制的正常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是要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社会主义税收分配必须有益于改进资源配置,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由此来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生产相结合,国家建设资金需要同纳税人量力负担相结合,不同课税对象区别对待,使社会主义税收分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发挥。
税收分配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
税收分配是从多环节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的,税收分配对国民收入分配多环节的调节,使得税收分配成为国民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有机地组成部分。
在商品价值实现、收入形成的环节,税收的课税对象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其计税依据主要表现为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商品的销售数量,相应的有关税种称为增值税、流转税或商品劳务税对实现的收人进行分配的环节上课征的税收,一般表现为各种所得税在收入支出的环节,税收表现为各种消费税和行为税。
税收计划分析基本的方法有哪些
税收计划
编制方法应用分析
现就税收计划编制的
基数法
GDP
税收负担率
法、税收
弹性系数
法,以某地区2003年~2005年税收计划编制为例进行应用分析。
1.基数法计划编制应用分析。
按基数法,某地区2003年~2005年计划完成税收情况与实际执行结果如下:2003年年初计划完成税收318.8亿元,实际完成342.58亿元,计划完成百分比为107.46%,实际与计划差为23.78亿元。2004年年初计划为312.45亿元,实际完成421.06亿元,计划完成百分比为134.76%,实际与计划差为108.61亿元。2005年年初计划为424亿元,实际完成510.54亿元,计划完成百分比为120.41%,实际与计划差为86.54亿元。
可见,用基数法编制税收计划,往往与实际相差较大,如上面某地区2004年计划税收与实际税收相差108.61亿元。也就是说,有相当于当年近1/4的收入未列入计划分配当中。这说明税收计划的基数分配法非常有必要改进与完善。
2.GDP税收负担率法计划编制应用分析。
应用GDP税收负担率法分配税收计划与基数法相比,计划与实际完成的差距明显缩小了,3年中,差异最大的年份超计划18.29%,比基数法降低了16.5个百分点,超计划65.11亿元,其差异额度占当年实际完成比重由基数法的近1/4降为近1/7.
3.
税收弹性系数
法计划编制应用分析。
税收弹性系数法分配的计划与实际执行结果的差距又进一步缩小了,3年中,差异最大的年份超计划9.5%,尚不足10%,
超收
额度也不及当年实际完成数的1/10.同时可以看出,分配过程中弹性系数的计算应用
不变价
GDP增幅,不是现价GDP增幅,其计划分配结果差异只有0.01%左右,可视同为一致。
综上,通过对某地区税收计划分配方法实证分析,至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计划分配中的基数法、GDP税收负担率法和税收弹性系数法中,与实际执行结果最为接近的是税收弹性系数法分配的计划额度,其次是GDP税收负担率法,而基数法则偏差较大。
2.应用税收弹性系数法分配计划时,弹性系数计算中应用不变价GDP增幅与应用现价GDP增幅差别不大,可只计算方便取得的不变价GDP增幅与税收增长的弹性系数即可。
3.实际工作中,应改变以基数法为中心,参考税负、弹性的计划分配方法,而代之以税收弹性系数法为主导,参考税负及发展基数、速度的做法,只有这样才能使计划分配更加科学、实用,也更有参考价值,更具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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