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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什么情况停发票

时间:2024-01-06 12:06:5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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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其中税收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以及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等行为。

由于发票是作为企业经营项目正常开展以及拓展经营业务的前提,税务机关停发票后会导致企业经营业务停滞甚至出现经营困难的状况,因此企业应当合规并如期处理税务工作,以确保发票的正常领用和开具。



税务停供发票流程注意事项

停供发票,是指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追缴税款、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决定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自动对其停供发票:

1、有停业、非正常户标识;

2、有逾期未处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税务处理决定书;

3、自开票纳税人年审不合格或自开票标识被锁定;

4、发票领购资格过期;

5、已办理了营业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

6、有失去联系纳税人标识;

7、连续两个月以上零申报(营业税)。

系统自动进行的发票停供,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改正违法行为或办理复业手续后,系统将自动恢复正常供票。

税务机关什么情况可以停止配售发票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机关行使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权力,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有事实证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已作出处理;

三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税务机关才能正确行使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权力。

其他情形不可随便停供发票。

如何把买发票停了

谁有权停我公司发票?

2020年06月12日版次:06

作者:本报记者 阚歆旸

我是一家建筑企业的财务总监,最近旗下分公司与某自然人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因旗下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当地法院判决其民事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但实际上,分公司在当地仍具有建筑实体、办公场所、流动资金,可供其履行还款责任,故我司未替其还款。当地法院遂将我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我司主管税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主管税务局不得向我司提供发票。

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一个类似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被T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停供A公司外出经营活动税收证明和发票,但栖霞区税务局对T市中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并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终,T市中院的异议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均被撤销。

由此,想请问一下,法院是否有权要求税务局停止供应企业发票?上述案例处理结论我司能否参考?

某建筑企业财务总监 张先生

发票,是经营主体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中,需要开具或收取的业务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企业如果被税务机关停供发票,则无法向客户开具发票,进而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那么,法院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停供企业发票吗?带着这个问题,记者找到了处理江苏省A公司相关事项的税务干部和律师,了解事件原委,希望能为这家建筑企业财务总监张先生提供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栖霞区税务局副局长刘家宏告诉记者,2018年11月,收到T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供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发票,这是之前工作中没有遇到的情况。实务中,建筑安装企业多跨地区经营,停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发票,将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本着为纳税人负责的态度,刘家宏组织法制科税务干部,及时向南京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汇报,并组成了公职律师团队,讨论《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的合法性。

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停供企业发票是税务机关职责,须以《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依据。结合A公司和来信读者的案例,只有在其他部门提供明确线索,证实纳税人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停供企业发票。换句话说,只有税务机关是有权停供发票的主体,法院只能提供线索,没有做出停供发票的法定权限。

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停供企业发票分为两大类情况。

第一类,企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且拒不接受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提供发票。

第二类,《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八条列举的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几种情形,如已领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具体包括: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基于此,栖霞区税务局法制科科长仲新辉说,企业须明确其是否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及情节,若不存在,税务机关依法不得停止向其提供发票,当地法院也无权要求税务机关停止提供发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如纳税人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并向税务机构提出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开具。否则,将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由于A公司未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及情节,税务机关依法不得停止向其停止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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