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结转
时间:2024-01-06 11:43:27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结转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对所申报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费以会计科目的形式进行计提,然后在期末将企业所得税税费金额结转至本年利润项目的过程。
在会计实务中,企业所得税的计提和缴纳可以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处理,而期末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将“所得税费用”科目中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会计科目中,然后将“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列示在企业的利润表中,以反映企业当年累计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所得税费用结转到本年利润
一、要结转到本年利润中,在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是在净利润的后面填列的。
二、分录如下:
1、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xxx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xxx
2、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企业所得税 xxx
贷:所得税费用 xxx
3、交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xx
贷:银行存款 xx
三、所得税费用也属于费用,结转本年利润的意思就是将所有的收入和所有的费用相抵,然后得出来净利润数,既然所得税费用也是属于费用,那当然也要加入计算。
相抵所得出来的本年利润,如果是借方那就是损失,如果是贷方就是利润,不论利润还是损失最后都会转到所有者权益下面的未分配利润里面。
扩展资料:
应交所得税的科目设置:
1.“所得税”科目
企业应在损益类科目中设置“5701所得税”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5241),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该科目借方反映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贷方反映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所得税额。
2.“递延税款”科目
企业应在负债类科目中增设“2341递延税款”科目(外商投资企业的科目编号为2301),核算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销的数额。
“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大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借方数额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本期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以及本期转销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纳税影响的贷方数额期末贷方(或借方)余额,反映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
采用负债法时,“递延税款”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还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调整的递延税款数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结转分录
一、企业所得税结转分录分两种情况,不同方法不同分录:
(一)第一种,账结法下:
1、计算应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结转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3、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第二种,表结法下:
1、预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缴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2、他的纳税人: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纳税义务。包括: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3、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1)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2)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4)有利于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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