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税制分类
时间:2024-01-06 10:32:26 栏目:学习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可以分为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分类所得税制,也称“个别所得税制”,是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混合所得税制也称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将个人的一部分所得按性质分类征税,对其他部分所得则综合起来计算一并征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其中,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分别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一是综合所得税制模式。它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归属于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不管其所得来源于何处,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按一套税率公式来计算纳税。 二是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也称个别所得税制。它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 三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也称二元或混合税制模式。它是指将个人的一部分所得按性质分类征税,对其他部分所得则综合起来计算一并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简述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税制类型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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