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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条件背书

时间:2024-01-06 03:43:3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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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注明如免作拒绝证书、免作拒付通知或其他条件等内容的背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有条件的背书,其条件不具有任何效力,而背书的行为则依然具有效力。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实质是一项无条件的委托,汇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以及收款人。



背书附有条件?

问题一: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谓背书“不得转让订四字不是条件,这是限定性背书,即限定该票据只能由票据的指定受款人收款,不能够转让给他人,即该票据的付款人见有这样的背书,就要核定受款人的身份,如果受款人不是票据指定的受款人,则付款人可以拒付。

问题二:背书是否可以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是否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在我国,背书转让票据时,不能够附条件。如果在背书中附有条件,则此票据行为并不是绝对的无效,而是将背书的条件作为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条件处理。所记载的条件视为没有记载,该票据和普通的票据一样,被背书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简言之,背书附条件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票据也有效。

问题三:背书时附有条件的可以转让吗看附有的条件是什么,如果说不能再背书也就不能转让了。

问题四:商业汇票的背书为何不得附有条件是的,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问题五:汇票背书时附加条件对票据背书的影响有哪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珐,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

一是时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背书去的票据权利;二是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问题六:附有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吗写作文时你就知道效果了。

问题七:为什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这句话很矛盾!背书是票据转让的方式,如果被背书人满意你的条件就实行背书,如果没有符合你的条件,即现在不想背书给他人,那么就没有背书这一行为啊!

问题八: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无效是的,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问题九: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附有条件无效,背书有效。在背书的时候后记载的“不得转让”字样怎么理解得看情况,承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十:票据法中,第三十三条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第三十四条 背背书附俯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意思就是说一张汇票上有背书人、被背书人就可以了,其他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果,写了跟没写一样,就是这个意思。需要注意的是,所附的条件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有可能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什么是背书,在什么情况下使用,有什么用

“背书”就是背书转让

的意思。

1.背书交付

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

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5.汇票担保

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限制性背书与带有条件背书的区别?

国际贸易实务中合同没有背书之说。 所谓背书是指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票据(包括提单)在转让时的行为之一即当票据需要转让时,转让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并做批注的行为。 空白背书是指转让人只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20而不做任何文字批注的行为限制性背书则是指转让人除了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加限制性文字的批注的行为waei指示性背书是指转让人除了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在票据的背面写上:TO ORDER OF THE XXX的批注的行为如果还有什么附条件背书的话,那么是指转让人除了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盖章外,还在票据背面附加相关的条件批注的行为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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