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个人收入调节税
时间:2024-01-05 18:36:52 栏目:学习方法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国务院于1987年规定征收的、对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以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体现社会公平为目的,根据收入来源,分别按照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收入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以及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个人收入调节税同时废止。
个人收入调节税 税率分级
个人收入调节税又称个人收入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累进计税方法:按规定每月个人所有收入(工资奖金 各项收入)扣除缴纳的四金费用,再扣除1000元后即为征税基数,该基数:
1、在500元以内,按5%征税。
2、在500~2000元部分,按10%征税。
3、在2000~5000元部分,按15%征税。
4、在5000~20000元部分,按20%征税。
5、在20000~40000元部分,按25%征税。
扩展资料:
个人收入调节税概况:
中文名:个人收入调节税
开始时间:1987年1月1日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征收的一种税。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公民个人之间的收入水平、体现社会公平、促进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
应税项目包括8项:
1、工资、薪金收入;
2、承包、转包收入;
3、劳务报酬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
5、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6、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7、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8、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人收入调节税
个调税是什么
个调税全称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中国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中国公民所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具有中国国籍、户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取得达到规定纳税标准收入的公民。
对个人(即自然人)收入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收入调节税是1987年1月1日起国家向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公民征收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国家鼓励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先富起来的政策,调动了劳动人民致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过了一般水平,有的还超过许多。同时,中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和正确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债券利息、股息和分红,以及私营企业业主的非劳动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国家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运用税收杠杆适当调节各类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正是为了体现国家的分配政策,于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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