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账催讨原则
时间:2024-01-05 17:43:44 栏目:学习方法
呆账催讨原则如下:
1、催款管理。呆账的催讨工作由专责人员,随同原负责该款项目的销售人员前往催讨。
2、利用信函要求付款。在前项所提派遣专员前往催款外,尚须同时发出督促信函,恳请对方尽速支付货款。
3、呆账催讨管理表的制作与利用。在催讨呆账时,需制作催讨管理表,利用此表追踪把握销售人员的催款进行状况,必要时予以援助。
4、防患收款时不正当行为。部分销售员在收得货款后不交回给经营管理部门,对于这种行为,须加强实施“收款处理手续”管理,以防患于未然。
5、对销售人员施以指导教育。负责人须彻底掌握和了解销售人员的个性,不断对其实施有关货款回收的指导教育。
呆账怎么处理
如果是贷款未结清产生的呆账,那么需要先结清欠款。从结清之日算起,5年后呆账记录会自动消除。
首先应该先搞清楚呆账是什么(产生呆账的原因:欠款未缴,溢缴款,我的经验只包含处理非欠款导致的呆账),产生呆账后的影响是什么(呆账非常严重,一次呆账是50次逾期,不会有银行能贷款给你的)。
搞清楚这两项之后,应该就会明白应该用12分的端正态度去解决这个事情。找到发卡行。大多数情况是,征信记录是呆账的银行卡在银行总部的系统中被标记为“止付”状态。
这个状态就代表总行基本已经没有处理这张卡的权限,是每张产生呆账的银行一张张的去解决。所以必须要找到发卡分行。
超过十年以上的呆账如何处理
1.可通过直接销帐法、备抵法解决。
2.呆账的处理方法有两种:
1)直接销帐法:即呆账在发生的当期直接从应收帐款中注销,记作坏帐费用。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没有从时间与数量上反映应收帐款与坏帐损失的配比关系,所以不符合配比原则。
2)备抵法:即根据各期应收帐款数额的多少和不同拖欠期,按期估计各期的坏帐损失并计作当期的费用,记入备抵帐户。 总地来说,针对呆账,要想及时的处理掉,首先要搞清楚其形成的原因,然后才能顺利地处理。其实不管是处理超过十年以上的呆账还是时间较短的呆账,方法都是差不多的。
3.呆账: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呆账是未能及时进行清账的结果应收款项,又指因对方不还而收不回来的财务。简单的说就是长时间没有还清的账户。经过多次催收仍无法追回的欠款(包括失联的情况),呆账的认定是需要上报上级相关部门核准。
拓展资料:
1.由于呆账在信报里面是比较严重的一种逾期情况(要比一般逾期严重的多),只要信报出现呆账,无法办理银行的业务,无法申卡贷款。呆账不处理会一直跟着一辈子,有的情况下即使还清欠款,信报上的呆账还保留着。 销除办理流程(需保持良好记录24个月):
1)提交您的个人资料,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2)提出个人信用异议,银行进行异议申请;
3)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然后由商业银行提交一份“更正个人信用报告”;
4)等待征信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若没有问题,则5个工作日内清除。
呆账是什么意思,怎么处理
呆账是指已过偿付期限,经催讨尚不能收回,长期处于呆滞状态,有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项。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呆账漫画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金融企业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金融企业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9.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金融企业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2.金融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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