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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点

时间:2024-01-05 17:43:0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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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点如下:

1.多重转让风险。质押人有时因故意、疏忽或对法律和合同的误解,将已被质押的债权实质进行多重转让,使质押权人对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阻碍。

2.多重处置风险。如在债权质押生效前质押人已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将会发生两个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风险。

3.所有权被保留风险。向质押人供货的前手供货人为确保收到账款,常在销售合同中保留对出售货物所得账款的所有权。这种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对质押权人是一种风险。

4.货物被留置风险。在托运人未付清运费时,承运人有权留置承运货物;付款债务人未收到货物大多也不会付款。这时质押权人能否完全实现债权存有风险。

5.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对质押的债权,应是能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权利。但由于质押人原因,质押债权可能存在权利瑕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点是哪儿

个人觉得主要是操作风险,认为有以下几点:

1、有无和买方核实过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以及应收账款规模到底有多少;

2、有无和买方确认过应收账款质押的事实,即告知过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被质押(万一另有债权人要求查封应收账款);

3、有无和买方约定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回款回到指定账户;

银承质押贷款的风险点

(一)欺诈风险。一是犯罪分子利用伪造假票骗取信贷资金,这是由于现在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纸张防伪功能不强,比钞票易于伪造,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处心积虑地向票据市场渗透,精心制造假票,有些甚至内外勾结盗用真版空白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活动。其中危害最烈的是利用“克隆票”诈骗,即不法分子开出一张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据以伪造若干张相同的假承兑汇票进行诈骗。二是一些企业采用弄虚作假办法欺骗开户行签发承兑汇票,如果用此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后无款支付,使贷款无法近期收回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贷款造成风险。

(二)信用风险。即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失去信用,不按时付款,给贷款带来风险。一是企业信用意识淡薄,承兑到期不及时将资金划付承兑行,承兑行借故不予垫款兑付;二是一些承兑行受手续费和引存的诱惑,把关不严,超过自身垫款承受能力,大量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无款垫付;三是一些承兑行信用欠佳,承兑汇票到期借故拖延付款甚至拒付;四是个别承兑行缺乏职业道德,对委托收款的承兑汇票进行涂改,尔后以票面要素不合规拒付。

(三)融资风险。企业为了解决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签订虚假的商品交易合同,骗取汇票。融资性票据都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资金周转困难而签发的,如果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汇票到期不能及时承付的风险相当大。

(四)操作风险。即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时,从审查、查询、背书、保管、到期提示、办理委收等全过程中,因工作人员操作不慎出现失误造成的风险。

(五)收益风险。新版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改为委托收款后,由于邮程的不确定及承兑行资信状况的差别,承兑资金滞后于汇票到期日的现象相当普遍,由此给贷款方造成收益损失。

(六)保存风险。主要是指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保管中存在着被不法分子或内部人员盗窃和“掉包”的风险。以上就是对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的风险因素的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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