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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负担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7:23:5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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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负担原则是指一国涉外税制要求外来投资者承受重于本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原则。最大负担原则是以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为出发点,限制国外资本进人本国和增加本国财政收入。其又分为全面性最大负担与特定最大负担,其中,全面性最大负担是为外来投资者单独制订一套税法,通过采用高税率、严格应税所得计算等措施,使外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全面高于本国投资者。特定最大负担是指在制定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的税法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对外国纳税人按较高的税率征税。



企业最大的负担是什么?

增值税是企业最大的负担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则上讲,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等多个环节的增加值或货物增加值征收的流转税。征收增值税,即由消费者承担。只有在有增值的情况下才可以征税。如果没有增值,则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征收的一种税收。增值税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收入占中国所有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税收收入的75%是中央政府收入,25%是地方收入。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退税率相关政策正式实施。适用于原销售或进口货物的13%税率已全部降至11%。本次调整涉及农产品、天然气、食盐、图书等23个品类。 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6%,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1%下调至10%。 2018年5月1日,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进口货物税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项目退税率均有不同程度下降。

拓展资料:一:什么是企业

企业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和创业人才)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筹资金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和独立会计。

在商品经济领域,作为各种组织单位模式之一,有机经济实体根据一定的组织规律,一般以利润为目标,以投资者、客户、员工和公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来交换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种基本的组织形式:独资、合伙和公司。公司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

现代经济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机制”,可以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全社会的“交易成本”。

原因者负担原则概念

环境保护法——原因者负担原则

法律新观察2019-12-01 14:19

一、原因者负担原则的产生

原因者负担原则是指对于治理环境所产生费用由原因者承担的原则。

这个原则产生于市场经济下环境问题多发的背景之下。最早提出的是"污染者负担原则",但是随着环境问题的涉及领域不断扩大,污染者已经不能覆盖所有的问题领域,于是产生了"原因者负担原则"。

(1)、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根据西方经济学家有关"外部性理论"而在环境法上确立的具有直接适用价值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下,环境利益经常被人们所忽略,由于无法确定环境的所有权,从而使得市场在调整环境利益上失灵。然而环境问题又时时刻刻真切地影响到每一个人。

因此传统的做法便是由政府出钱去治理环境,政府的钱不过是公民的纳税钱,因此治理环境的资金,实际上是由公民负担了,因此就造成了一个极为不公的现象——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赚钱治理环境。

为此,经济学家认为,要转变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就必须采取措施使这种治理环境的费用由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来承担,也即外部费用内部化。企业为排污损害环境而付出的治理恢复环境的费用是倡导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本意。

(2)、原因者负担原则

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的日益提高,比如环境保护的概念已经扩大到了自然保护和物质消费领域,因此,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实际支付费用的主体从原料的加工,生产到流通,消费,废弃以及再生等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分担费用的现象,因此"污染者"的概念已经不能再适用于所有的领域了。

为此,从生态保护的立场的上看,将污染者负担原则改为原因者负担原则更为合适。

二、原因者负担原则在我国环境法上的体现

在1979年我国就确立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即"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专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在1998年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2015年的《环境保护法》,从"环境责任主义"出发,将这一原则在立法上表述为"损害担责"原则,损害担责是指只要有了损害即产生责任,而非有了损害结果才担责。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看,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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