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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时间:2024-01-05 17:21:2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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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需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小规模升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具体如下:

1、开业满一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年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在慎罩毁上述规定标准以下的下列小规模企业:年应宽备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具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税务机关测算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最长为一年(自批准之月起满12个月计算):会计核算健全,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

4、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5、水电经销企业;

6、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且实行统一核算,如总机构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也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

法律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闷粗。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条件有以下三点: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带此,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如果没有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同时符合第22号令第四条的两项规定,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告行羡资格认定。已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征税一般从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月初开始。核定征收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该文件中指出: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除以上情况,企业可按照查实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与增值税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无关,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般一年之内不做调整。企业如有疑问,可以根据30号文件第十一条、袜拍第十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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