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技术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7:00:52 栏目:学习方法
税收立法技术,是制定和变动规范性税法文件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预测和规划,税收法律结构规范等。提高税收立法技术水平,有利于更好地体现立法者的立法思想和意图,使立法成为科学,使税法的通过与执行更加便利。
税收立法预测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税法本身的性质、特点、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税收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所进行的估计和推断。税收立法规划,是根据税收立法的预测结果所作的关于税收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这种设想和部署通常以制定短期或中长期立法计划的形式表现出来。
税收立法权属于纳税主体权利吗
税收立法权不属于纳税主体的权利。税收立法权属于征税主体的权利。
税收立法权是指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法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税收法律,作为国家征税的准则,成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所必须遵循的规范。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税收立法权自然也包括在内。它可审议、通过和颁布各种税收法律。
税收立法主要包括税收立法基本原理、税收立法基本制度和税收立法基本技术三部分内容。基本原理是关于税收立法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税法事项的理论概括,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意图与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调整范围、种类与部门、机构与职能界定等。税收立法基本制度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与过程必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体制、主体、权限、程序、监督等基本制度。税收立法技术是指税收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旨在推进税收立法现代化、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主要包括税收立法的运筹技术和结构营造技术等等。
税收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税收立法原则是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的税收立法原则是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确定的,是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特别是税收征纳双方的特点确定的,并贯穿于税收立法上作始终的指导方针。税收立法主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这是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在税收立法实践中的运用和体现。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要求我们在一切工作中必须从实际出发,也就是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客观存在的事物中,引出规律,来指导我们的行动。贯彻这个原则,首先要求税收立法必须根据经济、政治发展的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也就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充分尊重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和税收分配理论。其次,要客观反映一定时期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既不能被某些条条框框所束缚,也不能盲目抄袭别国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充分运用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手段,不断丰富税收立法理论,完善税法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公平原则
在税收立法中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就是要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公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看,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三是从税负平衡看,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间及多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实际税负必须尽可能公平。
民主决策的原则
民主决策的原则主要指税收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倾听群众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税收法律能体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这个原则,要求税收立法的主体应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税收法案的审议,要进行充分的辩论,倾听各方面意见;税收立法过程要公开化,让广大公众及时了解税收立法的全过程,以及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争论情况和如何达成共识的。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在制定税法时,要求明确、具体、严谨、周密。但是,为了保证税法制定后在全国范围内、在各个地区都能贯彻执行,不致与现实脱节,又要求在制定税法时,不能规定得过细过死,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必须贯彻法制的统一性与因时、因地制宜相结合。法制的统一性,表现在税收立法上,就是税收立法权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行使,各地区、各部门不能擅自制定违背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所谓“土政策”,“土规定”。但是,我国又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状况也不尽相同,因而对不同地区不能强求一样。因此,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情况和特点,为了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地方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当地实施办法等。因此,只有贯彻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既符合全国统一性要求,又能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税法。
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唯物辩证法认为,一切事物都是发展的,而在发展过程中,又有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税法,是与一定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税法一旦制定,在一定阶段内就要保持其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变化不定。如果税法经常变动,不仅会破坏税法的权威和严肃性,而且会给国家经济生活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但是,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因为社会政治、经济状况是不断变化的,税法也要进行相应的发展变化。这种发展变化具体表现在:有的税法,已经过时,需要废除;有的税法,部分失去效力,需要修改、补充;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制定新的税法。此外,还必须注意保持税法的连续性,即税法不能中断,在新的税法未制定前,原有的税法不应随便中止生效;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税法时,应保持与原有税法的承续关系,应在原有税法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修改、补充原有的税法和制定新的税法。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规律的税法。
税收立法的出发点
你问的是税收立法的出发点是什么吗?是以完善经济数字化。
以完善经济数字化税收立法为出发点,深入研究经济数字化税收制度规则做好我国经济数字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和体制机制建设,应将经济数字化税收制度。
税收立法是指有权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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