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资讯 > 学习方法学习方法 订阅

税法体例结构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7:00:41 栏目:学习方法
【导读】:4304目录(https://www.4304.cn)在线提供,学习方法「税法体例结构是什么」,供学习方法爱好者免费阅读。本文地址:https://www.4304.cn/news/269445.html

税法体例结构是税法条文的安排、布局,也是税收立法技术的重要方面。

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的要件:

1、税法的名称。法的必备条件是名称,规范化的税法名称应反映其适用范围、内容和效力等级。

2、税法中结构单位的编排,指税法中编、章、节、条、款、项的安排。其中,条是构成税法的最基本的单位,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

3、税法中总则、分则、附则的设计。其中,总则是税法中具有统领性的条文,居于开篇的位置,其内容包括立法目的、立法根据、立法原则、效力等。

税法是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包括税收法令、条例、税则、施行细则、征收办法及其他有关税收的规定。



税法的结构包括哪些要素

税法构成是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从基本内容来看,税法主要由以下要素构成:

(1)税收主体。税收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的承担者。税收的一方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税收的另一方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义务人。

(2)征税对象和税目。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物或者行为,是引起税法权利义务产生的根据。税法必须对每一种税的征税客体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范围的具体体现。

(3)税率。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税法规定的税率基本形式主要有三种,即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

(4)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生产和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一种税具体确定在哪个或哪几个环节进行征税,关系到税制结构和税负平衡问题,税法对此加以明确规定。

(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税法明确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可以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纳税人不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受到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6)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场所。税法明确规定纳税地点,不仅可以避免对统一应税收人、应税行为重复征税或漏征税款,还可以保证各地方财政能够按照明确的地域范围取得收人。

(7)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体现鼓励和扶持政策,在税收方面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如减税、免税、退税、投资低税、快速折旧、亏损结转抵补、延期纳税等。

(8)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是对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惩罚性措施。如罚款、追缴税款、追缴滞纳金等。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包括

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包括: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和行为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

拓展资料:

我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应该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而不应该有所遗漏,否则就不是完整的体系。法律体系的内部构件是法律部门,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它要求法律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在协调。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一致,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构成的完备结构。鉴于与法律体系的定义保持一致,税法体系应表述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国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各部分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复杂多变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性,现行税法体系还存在着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还没有最终达到建立一个完善、 科学 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该规定仅仅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的规定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未规定征税主体更应依法征税,似有不妥。

其次,税法原则体系尚未确立。在 现代 国家,凡属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都应当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税法基本原则的缺失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权限体制不尽合理。我国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有《宪法》、《立法法》和《税收征管法》,但由于规定内容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导致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相关法律规范缺失。我国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也不完备。这就无法有效消除平行的独立税法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从而对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实体税法中主体税种不够完善,同时,被各国税收实践证明了的一些优良税种,如遗产税、环境税和社会保障税等仍然缺位,应当适时开征。税收程序法仍有待改进,需要完善税务责任、纳税人权利救济等法律制度。

最后,税收法律与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例失衡,立法技术不高。除上述极少数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以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内容难免重复、交叉。特别是没有效力层次高、具有较大权威性的税收基本法,税收法制的统一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同样,由于法出多门,极易产生立法上的技术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名称混乱、内容表达不规范以及缺乏系统化。

标签: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上一篇:利率敏感度指的是什么 下一篇:

学习方法推荐

本网站所有的文章都转载与网络(版权为原作者)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话和邮件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