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费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6:56:17 栏目:学习方法
土地闲置费是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因长期闲置土地导致土地资源浪费,被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罚而收取的费用,由土地使用权责任人或持有人交纳,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代收,最终政府财政部门将该款项收入国库。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土地闲置费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荒芜、闲置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费用缴纳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转让是在土地出让的前提下进行的。达到土地转让条件,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承让人的土地使用权。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计征时间累计不超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土地闲置费是怎么回事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2008年1月7日,国务院在其《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强调。
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对闲置时间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土地出台惩罚性规定。《通知》以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主题,要求“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通知》指出:“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对“闲置房地产用地”,《通知》特别要求应“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 。
针对目前诸多城市开发商“囤地”问题,《通知》要求,“合理确定出让土地的宗地规模”“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为了解全国闲置土地的处置情况,《通知》还同时要求,2008年6月底前,各省级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通知》还要求“优化住宅用地结构”“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为防止大户型房屋多占土地,《通知》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 。
该《通知》全文长达4500余字,共分五大部分,主要集中于提高现有土地利用效率、建立节约用地的长效机制、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等。这是中国政府在力保“18亿亩耕地红线”的背景下,首次出台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据牵头负责起草该《通知》的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官员介绍,国务院此次《通知》主要是为全国各地膨胀的建设用地需求“找出路”,并不等于一般的土地调控措施。面对各地强劲的用地需求,中央政府开出的“药方”很简单,就是要立足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尽可能节约使用土地。
《通知》除了严格闲置土地处置,重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为此,《通知》提出诸多措施。
首先,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通知》提出:“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要“核减用地规模”。
这意味着,目前由各地政府建设部门主导编制的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都必须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不仅在总体规划上要相衔接,而且在年度用地规模上更要衔接。这其实等于确立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诸多空间规划中的“龙头”地位,此后市县政府用地的自由度更加缩小。
其次,《通知》要求“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核心的内容是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国土资源部官员告诉《财经》,这是中央政府首次明确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各类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都要实行“有偿使用”。而该新规定将逐步实施,首先从上述用地范围中的“经营性用地”做起,比如高速公路等用地。
过去,国家机关、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被认为具有公益性,其建设用地一向都列入“无偿划拨”的范围,这导致一些国家机关热衷于建设楼堂馆所、一些国家级的交通、能源等建设项目多低价征用农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很低,造成诸多社会矛盾。今后,这种状况有望得到改变。
其三,《通知》重申2006年9月“国发31号文”要求,“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而《通知》特别要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城市规划、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拟定出让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等内容,作为工业用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专家指出,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政策,从整体上看,有利于土地的集约使用,也有助于提高建设用地的市场化程度。但另一方面,其不利影响是可能延缓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对此,有学者建议,决策者应立足于现实,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工业用地市场,农民由此参与工业化进程,分享工业化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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