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资讯 > 学习方法学习方法 订阅

税收公平主义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6:24:01 栏目:学习方法
【导读】:4304目录(https://www.4304.cn)在线提供,学习方法「税收公平主义是什么」,供学习方法爱好者免费阅读。本文地址:https://www.4304.cn/news/268063.html

税收公平主义是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在相同经济条件下应当被公平合理对待,不得歧视性对待,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主义是税法基本原则之一,税收公平主义要求税收必须普遍征税、平等课征和量能课税。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即对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该实施同等的课税标准;纵向公平是指经济能力或者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数额不同的税收,即对经济条件不同的纳税人应当实施不同的课税标准。



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包括哪些方面

税收公平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税收制度设计的税收负担分配的均衡状态,税收负担应该公平地业着于每一位纳税人身上,尽可能地合情合理。由于“公平”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课题,深入到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理解就会涉及出发点完全不同的具体原则的适用。

应答时间:2021-1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税收法制的西方税收法制主义

在西方及日本等国家中,由于税收法治程度较高,税收法制思想被逐步理论化和系统化,形成一套完善的基本原则,称为税收法制主义。西方国家的税收法制主义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政策主义,实质征税主义,自由财政主义。其作为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税法学家治税思想的完整体现,集中反映出当代西方税法学者税收法制思想的核心和精华,对于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有很大借鉴意义。

一、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又名税收法定主义或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的开征必须依据法律进行,即:没有法律根据,国家不能随意课税,“国民也不能被要求交纳税款”。税收法律主义是有关课税权的正确行使方面的原则,是税收法制思想的精华,也是税收法制主义的核心内容。其最早产生于英国,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课税要素法定主义

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由刑法学上的罪行法定主义引申而来,是指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包括征收程序等,都必须由法律确定,特别是要经过议会的立法或批准。如美国宪法第1条就规定,征税的法律必须由众议院提出;法国宪法第34条指出:“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征收新税或改变现行税收必须以法律定之”。

2、课税要素明确主义

课税要素明确主义,是指法律或授权行政法规中,凡构成课税要素及税收的征收程序规定的部分,其规定必须明确而不出现歧义,不允许行政机关对税收法律本身存在自由裁量权。税收自由裁量权可分为几种不同形式。一是诉讼裁量权。税务机关有广泛的权利决定是否及何时对违反税法者提起诉讼。二是制定政策的自由裁量权。立法机关授权税务行政机构制定税收政策,一般是出于税收问题的独特性和专业技术性考虑。三是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认定和行使,一般都有法律控制。如美国的《行政程序法》规定:法院有权废除专断、任意和滥用裁量权的行政行为。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在课税要素(即课税条件)充分满足的范围内,税务行政机关既没有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要素和步骤征税。

4、程序保障原则

程序保障原则是指征税和征税权必须以适的程序行使,对税务纠纷也必须通过法定的公正的程序加以解决等。如新税钟的立法和开征必须通过议会,税目和税率的变化必须有相应的法律。

二、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公平主义是指税收负担必须在国民之间公平分配,在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中,国民的地位必须是平等的。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平原则或中立性原则。即要求在课税上对情况相同者给予相同的对待,对情况不同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对待。

2、税收负担必须根据负担能力分配。税负能力的标准可以从所得财产和消费行为三个方面进行衡量。税收公平主义的宗旨是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差别。但它并不是禁止一切差别,而只是禁止一切不合理的差别。但西方税收法制主义者的税收公平,只是强调了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收入分配的合理性,由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特点,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的现象十分突出。

三、税收社会政策主义 税收社会政策主义是指国家在利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又把它当作一种贯彻社会政治经济政策的重要手段。现代西方国家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水平较高,加上国家职能比较单一,税收保证财政收入的问题一般不大,现在越来越注重利用税收来调节经济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并相应在税收课征理论流派上出现了“社会政策学派”。简言之,在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在福利国家中,税收的财政职能正在逐步退化,而其经济职能,特别是社会政策作用,越来越上升到突出地位。

在税收的社会政策运用上,例如在瑞典,征收高额遗产税以限制私人财产的增加,鼓励人民勤奋劳动,不要依赖先人的遗产;在美国,税收调节经济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得到了充分重视和运用。

四、实质征税主义 实质征税主义,又称实质所得课税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审查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否成立,以及考核评估纳税人的税负能力、确定所得额等内容时,应该从纳税人的实质或事实出发,而不是只看形式和外表。实质征税主要是就所得税而言。在所得归属上,问题多发生在名义和实体、形式和实质不一致的情况下。

在如何确定所得归属这个问题上,西方税法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律归属说,即关于课税对象法律上的归属确定,当形式和实质不一致时,以实质判定其归属的一种学说。另一种是经济归属说,即当课税对象在法律上的归属与经济上的归属不一致时,应以经济上的归属判定课税所得的归属的学说。不过从税务行政角度看,由经济上决定归属困难太多,法律归属说显得比较合理。

五、自由财政主义 自由财政主义,是指实行联邦制或地方自治的国家中,宪法上规定地方政府具有作为自治权一个组成部分的课税权,并能根据这一职能自主地筹措地方政府资金。这种自由财政主义又称为“条例课税主义”或“地方条例主义”,它相当于国税中的税收法律主义。这里的“条例”即指地方议会通过的地方税法。不过,自由财政主义并不否认地方政府的课税权,应以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准则和范围为前提。这种自由财政主义的具体内容,对于全国分税制的设计和财政体制改革,也很有借鉴意义。

税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税收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和社会政策原则。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标签: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上一篇:存款利率什么意思 下一篇:

学习方法推荐

本网站所有的文章都转载与网络(版权为原作者)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话和邮件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