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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24-01-05 16:19:3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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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注意税款所属期间的填写、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填写等事项。

关于税款所属期间的填写,企业以月度作为纳税期限的应当填写当月的所属期间,企业以季度作为纳税期限的应当填写季度初至季度末的所属期间。

关于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的填写,企业注意当月或当季度的申报表并不是填写当月或当季度的合计数,而是将各个月份或各个季度的累计数填写至申报表的相应位置中。同时在填写申报表的过程中应注意检查部分明细表格是否存在漏填写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四个讲究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四个讲究

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讲究‚身为企业财务人员的你‚知道吗?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的实际润额进行预缴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有章法未过户房屋销售收入在所得税预缴时需确认收入查账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情况预缴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

近日‚税务部门在对一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6月完成一股权变更手续并取得收入600万元‚但企业在2季度申报时‚ 未将该笔收入计入季度收入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来该企业财务人员考虑到下半年将无大笔收入产生‚若将600万元收入在2季度计算预缴‚那么企业2季度税负较重‚同时年终汇算清缴时会出现应交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情况.因此将该笔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税款‚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上述企业事前并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因此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而年度汇缴清缴时‚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有章法

江宁某市政混凝土集团公司这几年随着市场向周边的辐射‚先后在省内外设立了16家分公司‚财务经理钟先生为了集团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问题常常搞不清在哪申报‚为此经常到税务局讨教.

像钟先生遇到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 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这里最关键的是分支机构仅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应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未过户房屋销售收入在所得税预缴时需确认收入

近日‚栖霞地税的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报表显示该单位2014年度二季度将一栋自有房产对外销售‚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 房屋售价为3400万元‚买方已支付了3000万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2014年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该公司对该项收入未进行申报‚理由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应当等到产权过户后才需要确认收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以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对于该公司自有房产的处置‚二季度虽未过户‚即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收入确认条件‚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查账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需区分情况预缴

今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启用.南京某图文设计公司为查账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国庆长假后公司办税人员向秦淮地税局咨询‚上年度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10月份预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8万元‚那么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填写新的申报表呢?

秦淮地税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分清具体情况.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本年度采取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15%如果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额的5%.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 ‚不得享受优惠减免.

该公司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本年累计实际利润额8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预缴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减免税额为实际利润额8万元的 15%‚需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实际利润额8万元的10%‚也就是8千元.同时工作人员提醒‚新预缴申报表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在 14行中被单列出来‚小微企业需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于此列.

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企业所得税,这企业所得税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具体的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是什么?我整理了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分享给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小微企业所得税注意事项

问: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

提示一: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 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二:必须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

——按查账方式缴纳税款且财务核算规范

提示三:按时报送减免税备案资料

小微企业的认定实行年度认定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是年度申报享受上年已备案享受的,本年度预缴申报时仍符合条件的,预缴申报时可享受。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备案资料:

——备案申请报告

——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报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职工名册

——接受派遣工人人数及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

——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提示四:正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必须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预缴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年度申报

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可把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1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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