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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概述

时间:2024-01-05 16:17:05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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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指当事人向外部表明意欲,并反映一定程度上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如企业想要购买客户的货物并愿意与客户签订购买合同的行为就是意思表示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内容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点进行了规定,如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等。



什么是“行为人”,对“行为人”司法解释是什么?

行为人就是实施行为的人,这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

法律上对于行为人还需加限定条件才能有法律意义。

譬如完全民事行为人指的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8 周岁以上, 16-18 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观点】

一、条文概述与解读

意思表示由表示和意思两词组合而成,相应地,意思表示的构成可分为外部要素与内部要素。意思表示的外部要素即是表示行为,根据表示方式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明示与默示,特定情况下沉默构成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

表示行为的方式,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即明示方式、默示方式。

明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明示具有表意直接、明确的特点,不易产生纠纷,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对于特别需要采用明示方式的法律行为,应当明确规定明示方式,默示方式无效。

默示方式,是指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分为意思实现和特定沉默两种形式。意思实现,是指行为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默示,又称为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即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例如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登乘公共汽车等行为,就是意思实现,就是行为默示或者推定行为。特定沉默,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或者有特定意义的沉默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将特定沉默视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说得是完全正确的。例如,承租人至租赁期满后,仍占有租赁物,而出租人沉默的情况,认为是默示的租赁合同续展。

三、对缄默是否是承诺方式的认定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可以的。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广而言之,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都是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但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因此适用于即时清结或者标的数额较小的交易。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采用一般性的文字记载的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获得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的形式。电子数据、电报信件、传真等等,都是特殊的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在深思熟虑后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方便证据保存。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数额较大的民事法律行为。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积极行为表示其意思的形式。换言之,行为人虽然没有口头或者书面的表示,但可以通过其积极行为推定其内在的意思。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而出租人接受的行为,可以据此推知当事人延长了租赁期限。在推定问题上,应当注意区分证据法意义上的推定和实休法意义上的推定。推定过错,推定因果关系,都是证据法上的推定,是根据已经证明的事实推定待证事实,作为认定案件法律责任的基础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推定形式,是指实体法上关于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者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经作出了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4.沉默形式。沉默形式是将沉默不表示赋予成立法律行为的意义的形式,是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经构成了意思表示,因此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内部的意思表示必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并不是表示行为;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沉默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

【相关案例】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货物未作出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

——泰惠公司诉润丰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试用期间届满,买方未明示是否购买,也未表示退还货物,在出卖方向其发出催款通知后,仍未作出明确表示的,买卖合同生效,买方应支货物的付价款来源:法信网

2.不能擅自扩大法定默示情形的外延,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专有民事权利,不在法定适用默示方式表示的范围内

一人体模特缪燕诉徐芒耀、辽宁美术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权案案例要旨:对于默示方式行使民事行为的范围,法律规定任何人不能擅自扩大法定默示情形的外延。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专有民事权利,并未在法定适用默示的方式表示的范围之内。故侵权方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主张已以默示的方法来确认对该权利的放弃的,法院不予支持。

怎样理解民事行为的默示

A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的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以意思表示为根本要素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表示和其他事实要素两部分组成的。其中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所谓默示形式是指民事主体不用语言、文字等方式直接表达其内在意思,而是以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间接地依法律规定、约定、习惯或常理推知其意思的表示形式。也就是说在一定情况下,行为人不以语言、文字、录音录像等明示方法,而用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行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形式必须以特定情况为基础,只有当相对人将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事实行为与这种特定情况联系起来,能够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时,才能采用。

二、对默示形式的认定

(一)对推定默示形式的认定

推定默示形式是指表意人实施一定的积极作为行为,根据这种作为可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形式。

例如,通过邮购业务购买书箱或药品将购买者来信购买的书箱或药品如数邮寄,即可推定书店或药店同意和顾客设立买卖关系。

推定行为之所以可以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在于这种积极的作为能使相对人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心意。

例如,商店开门营业,自动售货机正常工作,可视为商店邀请订立买卖合同之要约;收到对方购买书籍、物品,可视为要约之承诺;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的行为,可推知他们之间延续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视为双方达成了延长租赁的新协议。根据此概念,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依据习惯或常理的默示推定,只能依据法律的一般原理和民法理论加以运用。

1、根据法律规定对默示推断的认定

法律直接规定的默示推定行为,散见于各类民商事法律之中,当事人的行为一旦符合默示行为的法律规定,就应当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例如,某甲与某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期限、租金等作了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该房,并继续交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因其它因素双方发生纠纷,出租人以承租人合同到期拒为搬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立即搬迁,并承担逾原合同租期的违约责任。根据原承租合同届满后,承租人继续承租,出租人接受租金的这种行为能够推定双方都有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确认承租人无逾期的违约事实存在,即使出租人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也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时间。

2、对法律无规定的推定默示的认定

对于无法律规定的民事默示行为应当依照民法理论和现行法律精神,按照一般常理和惯例,逻辑推断作出合理认定。

(1)按常理确认的默示行为

所谓常理,也就是在一定行业职业范围内,一般人应具有的常识性知识。

例如,四川某县蔬菜公司接到北方某菜场要求代发10万公斤青芹菜的电报要约,要约中明确了标的、数量、价款、运输方式、履行地点等内容,但对青芹菜在运输过程中应加多少冰予以冷藏未明示。蔬菜公司收到该要约后,按照要约内容向菜场发出青芹菜10万公斤,因青芹菜中所加冰的量不足,致使青芹菜变质,菜场拒付大部分货款,引起纠纷。诉讼中,蔬菜公司强调菜场的要约中并未对应加多少冰作出要求,因此不承担责任。而根据常理或惯例,作为专门从事蔬菜北运的专业公司,应非常明确蔬菜运输的常规要求,虽然菜场未对蔬菜应加多少冰予以明示,但可以根据从事该行业的人共知的常识及行业惯例,推定蔬菜公司对这一常理的默示。

(2)按惯例确认的默示行为

惯例作法是人们在长期的民商事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一些现实的交往方式或习惯并在一定的范围内被视为规则。某行为有如何表示价值,当事人之间有特约者,依其特约。

如四川某县作为全国的蔬菜之乡,每年都有大量的蒜苔运销全国各地,按传统的收获方法,蒜苔的保鲜效果较差。90年代初,人们探索出了用“无破口”方式获取蒜苔,使保鲜效果较之以前的提高了许多,并被广大菜农固定下来。2001年,与四川某县蔬菜站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北方商家前往购蒜苔,因北方商家急需要货(蒜苔),某县蔬菜站除在本地组织货源外,又在邻县组织了部份货源,待该批蒜苔运至东北后,发现部分变质,其原因问题就出在邻县的蒜苔的采集系非“无破口”采集方式。此例中,虽然双方未对合同的采集方式作约定,但依据四川某县近10年的外销蒜苔的采集惯例以及质量标准的惯例,可以认定四川某县蔬菜站对合同标的物应是“无破口”采集方式的默示。

(二)对沉默默示形式的认定

沉默形式,又称不作为的默示形式,是指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从表意人单纯的不作为推理确定其意思的表示形式。沉默,首先,是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的行为;其次,从其沉默不语的“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第三,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作意思表示的方式。第四,是以消积的不作为表达某种意思的方式。

例如,某甲与某乙一向有约定,在某甲向某乙发出要约后,某乙的沉默构成承诺,现某甲向某乙发出要约,某乙未予答复,这一沉默可构成意思表示的表达。我国《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解释承认了在一定情形,意思表示可以采取默示方式,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沉默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受赠人不愿接受遗赠,就可以用保持两个月沉默的方式来表达自己不欲接受遗赠的愿望。

1、法律规定的沉默默示。

即法律于特定情形对于沉默赋予意思表示的效果,制其为意思表示(所谓规范化沉默),至于当事人是否希冀此种法律效果,在所不问。法律规定的沉默默示表现在较多的法律中,如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也是一种沉默的意思表示的法定情形。

2、当事人有约定的沉默默示

沉默默示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例如徐某住某县,素好古董字画,潜心研究古玩物,于是与某市书店约定,凡有新版古董字画书籍即寄于徐,不购买时,一周内退还。此情形,徐的沉默(不退还书)即因当事人约定而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虽然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沉默默示不能视为意思表示,但基于民法理论意思自治的原理出发,对当事人间的沉默约定视为意思表示。《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双方对默示行为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现实生活中此种情形时有出现。如:甲与乙于2002年10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履行时间为“如果在10月10日以前未给某乙发电报改期,就按约定的时间发运货物”。这一约定即是当事人关于默示法律行为约定,应确定其法律效力。

又如,甲、乙在合同中事先约定,若甲方提出续订销售货物的提议,乙方不在15日内答复的,视为同意续订货物。届时,甲方给乙方寄去订货单,乙方在15日内不作答复的行为则属依约定的沉默表示。

再如,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货人如对支付的货物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半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没有异议。根据这样的约定,购货人如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便可以用沉默半个月的方式来表示自己没有异议。在法律或者当事人有默示规定或约定时,是不能采用沉默来进行意思表示的。因为一般情况下,沉默是不能表达人的任何内心意思的,即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

《民法总论》包括哪些?

一、法学理论上的体系

(一)小民法

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亲属(婚姻、继承)。

(二)大民法

小民法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如果算上商法部分,还有公司法、海商法等等。

二、立法体系

总则:民法通则

物权:物权法

债权:合同法、侵权责任法

亲属:婚姻法、继承法

知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

其他: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海商法、担保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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