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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

时间:2024-01-05 16:14:13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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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六百九十一条的内容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其中抵押担保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是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与担保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情况,是对当事人所拥有的抵押权进行保护的一种行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抵押担保 是指借债人或者第三人将某一特定物,如:房子、车子等有一定社会认可价值的东西,来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借债人不履行 债务 时, 债权人 可以依照 担保法 的规定,对 抵押 物用减价或者拍卖的方式,来拿回自身损失的一种方式。 所以关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双方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借债人到时间没有按规定还完借款,债权人要实现 抵押权 ,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 它是抵押效力问题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根据我国担保 法规 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1、主债权,指的是在双方商议签订的 借款协议 中,不算双方所约定的利息、 违约金 等,就单单是借出去的那笔钱,借钱给他人的本金。我国抵押权从最开始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本金不受到损失,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的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2、利息,指的借款人因借 债务人 金钱所支付给他的报酬。所以利息又称子金,与借款人的本金所对称。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期限(也就是时间)。利息作为债权人借他人钱之间所耗费的时间而收取的费用,是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的。

3、违约金,指的是在双方商议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借款人违反约定的时候,应向债务人所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债务人也可以将约定的违约金代换成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所以违约金对债权人起到良好的保护作用的,在借款人违反约定损害到债务人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对债务人进行一定的补偿所受到的损失。

4、损害 赔偿金 ,是指借债人因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借款合同 的义务而给债务人造成损失时,可以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债务人可以向借款人索要因他的违规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这笔钱就是损害赔偿金。损害赔偿金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但是恶性违规是以惩罚性为主的。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借款人一旦造成债务人损害都必须以债务人所受的损失以相同的财产进行赔偿。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是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人所借款项时,债务人用借款人抵押物(如房子、车子等)进行拍卖用以弥补自身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二就是利息,也就是该笔抵押物对应的借款的利息,三是借款的本金。但必须是与实现 担保物权 所必须的费用。举个例子,比如:借款人乙用自身一辆车子进行抵押来作为担保,让甲借钱给自己,但是到了还款时间,乙无力偿还债务,于是债务人甲就可以将乙所抵押的车子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来补偿自身的损失。即车子变卖所得价款为20万,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为3万,甲所借出去本金合约协议所签订的利息是4万,本金是40万。假如乙用拍卖所得得钱20万先进性清还本金的话,可以还20万,还剩下未还的款项为20万,那么原先所借出去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没有得到偿还,作为债务人甲是受到损害的。 所以我们可以很明确的知道,假如借款人在无法归还所借钱的时候,用出售抵押物来归还债权人的本金,那么债权人就会损失部分的利息收入。所以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自身利益。以上这五点就是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是指双方没有先对利息进行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利息来计算。

3、延迟利息。

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一般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担保的范围就以担保法规定的法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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