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述
时间:2024-01-05 16:10:30 栏目:学习方法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延缓期限也称“始期”,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才产生法律效力。
解除期限也称“终期”,附解除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在设定权利义务关系时,可以在意思表示中设定一定的期日或期间,用该时间来决定权利义务发生或着存续。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但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6条规定了: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
特征:
1、 必须属于将来事实,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2 必须属于必成事实,即其发生为确定的事实。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不能被设定为期限。
类型:
1、 始期。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2 终期。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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