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
时间:2024-01-05 15:51:03 栏目:学习方法
法人与企业负责人的区别在于定义:
1、法人是组织而不是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企业负责人是个人,是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相关专业知识,负责管理企业的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负责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任命。
企业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企业负责人和法人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内容:
1、法人是组织而不只是个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相关组织。
2、企业负责人只是个人,是具有管理企业能力以及拥有相关专业知识,负责管理企业的相关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营业执照》上记载是法定代表人的,表明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营业执照》上记载是负责人的,一般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比如: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通过这一名称的差异我们就可以判断出组织的法律性质。公司的负责人大部分都是公司注册登记上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分公司的话负责人就不是法定代表人了。现在的企业已经多是董事会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即单位总经理是单位负责人,需要向董事会负责,也是由董事会聘用,但他不是公司的法人,法人是公司注册时的注册申请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工商营业执照中法人和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工商营业执照中法人和负责人的区别在于:
一:其所属的公司的性质不一样。
1、有限责任制公司营业执照上所签章的人叫法定代表人,简称法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例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上所签章的人的叫负责人,执照上如果是负责人通常说明执照不是独立法人的执照。
二、两者的变更手续不同
1、如果是公司,则需要公司登报挂失营业执照,登报30日后,带着剪报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补办手续;召开股东会,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产生聘请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最后,带着工商变更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修正)》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2、把之前的个体工商户执照注销,然后重新申请办理一个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携带营业执照正、副本,个体户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
如果是家庭成员、那么不能变更负责人,再原来登记注册时已经登记过该成员的信息首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只有负责人、那么可以变更负责人。其次是负责人的变更要看准备变更人与原负责人是什么关系、只能从新登记注册。
扩展资料:
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条例如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个体工商户条例 国务院令第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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