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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时间:2024-01-05 15:48:4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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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事项纳税人可以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了解。《条例》中第八十六条的内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牧业项目的所得包括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及兽医等项目。

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等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 案)》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畜牧业免税政策

(1)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肉牛养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减免企业所得税规定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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