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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

时间:2024-01-05 15:46:34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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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等,以及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乡信用社、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防洪保安费是省级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征的政府性基金,各地征收情况不尽相同,已有相关省份取消防洪保安费的征收,具体可通过相关省份的取消征收文件进行了解。



增值税计征防洪保安费的比例是多少?

增值税计征防洪保安费,征收对象和地区不同,比例也不相同;

防洪保安费征收对象和标准如下:

(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二)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按当年收入总额的3%征收。

(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对于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元(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各含250元)以下的免征。

(五)对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60元征收。

(六)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个人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15至2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因防洪任务重或抢险救灾的地方,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区范围内,可适当增加农村义务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农村劳动力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可“以资代劳”。

齐齐哈尔市加强水利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水利建设,强化水利的基础产业地位,确保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实施,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水利建设坚持“水利为社会,社会办水利”的原则。市、县(市)财政应视财力可能,将当年本级可用财力的2%~4%用于水利建设。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用于水利建设的额度不得低于60%;农业开发资金、扶贫专项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用于水利建设部分应适当增加。村提留中的1%的公积金、农民的农田水利建设劳动积累工应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第三条 市、县(市)、区应制定本地区的水利建设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分期目标和实施方案。第四条 各地、各部门投资、集资、自筹资金修建各类水利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规划。工程设计由建设单位报水利部门审批。

未经水利部门审批,工程不得开工。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均由水利质量监督部门监督。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由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水利质量监督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行,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第六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和外地在本市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城乡单位职工,均应缴纳防洪保安费、水利建设附加费和防洪资金(以下简称“两费一金”)。

上款规定中的部门、单位和以经营为目的的个人,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在水利局设置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负责市、县(市)两费一金的收缴工作。

水资源费由市、县(市)水利局负责征收。

本市市区地下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委托城建部门按现行的征收范围代收。第八条 两费一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工交企业(含建筑业),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0.5%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二)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按营业税和增值税的1%收取防洪保安费,列入商流费。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按每年每户15元收取防洪保安费。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数量为准,每平方米收取0.5元水利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建校舍和集资建房个人集资部分用地可免征)。

(五)城乡有工资收入的职工,每人每年收取5元防洪资金。第九条 中省直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垦系统)应缴的两费一金,由所在市、县(市)代收。第十条 缴纳两费一金,可由下列部门和单位分别征收或代收:

(一)用地方预算内外资金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局在拨款时抵扣。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防洪资金由市、县(市)政府水利稽查收费办公室征收。

(二)城乡工交企业(包括建筑业和乡镇企业)、商业(含饮食服务业)、外贸、供销、物资、金融(含信用社和合作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等单位的防洪保安费、防洪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局代收。

(三)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的防洪保安费,由市、县(市)工商局代收。

(四)非农业征用土地的单位的水利建设附加费,由市、县(市)土地局代收。第十一条 两费一金按季分期分批征收,年末交齐。代收单位在每季后七天之内将征收的帐目清单报同级财政专户。市、县(市)水利局应付给代收单位代收的两费一金总额的5%的代收费。第十二条 经财政、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亏损企业,其防洪保安费和职工的防洪资金,可以劳代资或以物代资,完成与应交金额相应的防洪工程量或交纳相当数量的防洪物资,其数额由同级水利部门核定、下达。第十三条 凡应缴纳两费一金和水资源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按时如数缴纳,不得无故拖欠。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配套安排”的原则,本市收取的两费一金主要用于骨干水利工程项目的续建配套。一般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和省、市安排的重点工程项目匹配资金由工程所在县(市)、区和受益乡、镇安排。第十五条 两费一金列市、县(市)财政预算外管理,设专户储存。财政部门应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下达的收缴计划严格执行。

南宁市企业应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比率是多少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防洪保安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lt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gt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你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现行的防洪保安费征收管理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开征的“防洪保安费”,不更名为“水利建设基金”,仍称“防洪保安费”。

二、防洪保安费的征收范围、对象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取消项目。1.取消随增值税、营业税税额附征的防洪保安费。

2.取消从预算外资金收入征收的防洪保安费。

3.取消向旅客征收的防洪保安费。(二)保留项目。1.农村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30元征收;城镇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

2.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个人(含各行业的从业人员)按工资总额分档定额征收:月工资收入250元以上至400元(含400元)的,每人每年征收40元;月工资收入4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征收60元;月工资收入250元(含250元)以下的免征。

3.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下同)中按年征收额提取3%,应提取防洪保安费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4.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南宁、柳州、梧州、桂林和贵港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具体比例由上述5个市人民政府确定。

5.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对农民原则上不征收防洪保安费,但必须用足用好每年的15至20个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因防洪任务重或抢险救灾的地方,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在受益的范围内,可适当增加农村义务工;因防洪或水利工程的需要,农村劳动力本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可“以资代劳”。(三)新增项目。1.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及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2.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三、防洪保安费由各级财税部门及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代扣(征)代缴入由征收机关委托指定,并承担代扣(征)代缴义务。征收的防洪保安费,除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入的以外,可按年度实收防洪保安费总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

四、防洪保安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管理。

五、各地征收的防洪保安费按3:7的比例分别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市)支配,即30%上交自治区,70%留各地 (市)、县(市)。

六、本通知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0年 12月31日止停止执行。我区过去制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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