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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辖权包括

时间:2024-01-05 15:15:28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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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管辖权包括:

1、地域管辖,是根据税务机关的管理区确定其实施稽查权的地域范围,是横向划分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及其所属专门职能机构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稽查的权限分工。

2、级别管辖,指根据税务机关的级别确定其稽查的管辖范围。它主要根据税务违法的性质、情节的轻重、影响的大小和案件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来确定。

3、职能管辖,指不同的税务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职权对实施稽查所作的分工,是税务机关根据其管理职能确定对稽查事项的管辖权。

4、指定管辖,指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税务机关对某一稽查事项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由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务机关对稽查的管辖发生纠纷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管辖权时,才由上级机关确定由谁管辖。

税务稽查指的是通过相关税务稽查部门的核实,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全面地、综合的检查。税务稽查主要对象是针对涉及偷、逃、抗、骗税的企业或纳税行为。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如何管辖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2、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税务稽查权限有哪些?

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税务稽查局只有在对被查当事人或案件具有管辖权时才能实施稽查,不能超越管辖范围实施稽查。

税务稽查权限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关于税务检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1.查账权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它不仅包括各种纸质账簿资料的检查,也包括对于被查对象与纳税有关的电子信息的检查。

税务机关行使查账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由于稽查工作需要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2.场地检查权

税务机关可以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3.询问权

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4.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5.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6.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而采取的法定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7.调查取证权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8.行政处罚权

《征管法》第70条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稽查权利有哪些?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查账权(二)场地检查权(三)责成提供资料权(四)询问权(五)查证权(六)检查存款账户权(七)税收保全措施权(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九)调查取证权(十)行政处罚权(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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