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保单的内涵
时间:2024-01-05 15:12:06 栏目:学习方法
附属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指在保险合同中,除基本保单外,还另附一份附属的保单。附属保单一般会根据保险标的的种类另附一份条款,对于这种形式的保险合同,仅有基本保单亦不能视为完整的保险合同。如在现代保险业中最为发达的火灾保险,由于保险财产的种类及用途极为复杂,很难通过一张相同的保单予以承保。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以一种标准保单载列其基本条款外,保险公司还可按财产种类和用途的不同,另行设计“附属保单”,并作为全部合同的一部分,就有关财产的特殊事项加以规定。
在不抵触政府有关法令的范围内,附属保单的条款可以修改或停用基本保单内的有关条款。
汽车保险附加险含义是什么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简单地说,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
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的险种。但也有部分公司的险种既可以作为附加险购买,也可以作为主险单独投保。
汽车保险中如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等就是基本险;
玻璃单独破损、车身油污、划痕险等就是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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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附合性是什么意思
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又称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实现已经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以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定立合同(take it , or leave it)。与当事人双方协商订立合同不同,附合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具体内容并不进行协商,一方纯粹被动地接受另一方所提出的合同条件。保险合同即为一总典型的附合合同,从严格意义上讲,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投保人与保险人自由协商的结果,而是投保人对保险人事先确定的合同条款表示“同意”,亦即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既不能拟定保险单的内容,也不能对保险单所确定的内容进行修改。某些特别情形,如果需要变更保险单的内容,投保人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拟定的附加条款或者附属保单(即投保人仍然只能表示“同意”)。保险合同的附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由保险人一方预先拟定的2、保险合同的内容(或至少有一部分内容)具有规范、完备和定型化的特点。
3、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的特点4、保险合同的条款(或至少有一部分条款)是保险人与不特定的第三人订立多数合同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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