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业税务包括
时间:2024-01-05 15:09:50 栏目:学习方法
文化企业通常指生产、经营和销售文化产品及服务的企业,文化企业所涉及的税务主要包括:
1、增值税,指文化企业在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后按照规定将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所申报和缴纳的税费。
2、企业所得税,指我国境内的文化企业在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后所申报和缴纳的所得税税费。
3、文化事业建设费:指我国境内的文化企业在提供广告服务或提供娱乐服务后所申报和缴纳的费用。
4、附加税:指随着正税附加征收的税费,一般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化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文化项目建设用地有减免
在服务中,针对企业既有寺庙用地又有荒山和林地的实际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地税人员先后3次深入企业进行现场办公。
2、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优惠”可继续享受
南京邦联有线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原是南京市广播电视局出资成立的一家下属事业单位。该单位于2009年改制为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广播、电视、有线、无线等文化产业项目,多次获得多项技术研究成果和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
扩展资料: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自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
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
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优惠政策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文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和印刷收入免征;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
二、分析
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三、企业税费的计算方法?
1、营业税=服务业收入*税率为5%;
2、应纳城建税=应纳增值税 营业税*7%;
3、应纳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 营业税*3%;
4、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0.1%,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 营业税*2%。
文化企业可享哪些税收优惠
财税〔2014〕84号文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增值税的内容有:
一是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14〕84号文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税前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执行。
其中,财税〔2014〕85号文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增值税的内容有:
一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契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财税〔2014〕85号文规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和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商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另行明确。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出版、发行企业处置库存呆滞出版物形成的损失,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税前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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