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时间:2024-01-05 15:09:30 栏目:学习方法
CPA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如下:
1、董事人数不合法或不符合公司章程;
2、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3、单独或者合计占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董事会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事宜。而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就是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前的某个设定日期,这天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会被登记成为股东,有资格参与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候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条 【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包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临时股东大会需要有董事长主持,并提前通知各股东。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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