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包括
时间:2024-01-05 15:04:50 栏目:学习方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中,相关交易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关于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对于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时,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同时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收购税务处理有什么方法
一、股权收购的概念
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股权收购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是被收购企业股东与收购企业股东之间的股权变换,它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有股权转让是否有所得,是否缴纳所得税。
企业进行股权收购,若被收购人通过股权转让发生了所得,个人股东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上市股权除外),企业股东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股权收购发生了股权损失,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现规定,企业进行的股权收购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在原则上保持不变。以上税务处理称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三、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即企业一系列的资产交易行为除了具有税收利益以外,还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实质经营性资产后,必须在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仍运营该资产,从事该项资产以前的营业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转让的涉税处理方式是什么?
股权转让 的涉税处理 一、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65 号)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 债务 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不属于 增值税 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 号)的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三、 土地增值税 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所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处置转让时,由于股权已不对应其初始投资所形成的房地屋产权或 土地使用权 ,所以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对被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根据《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 号)第一条的规定,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 号)的规定,转让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则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股权收购属于企业重组范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的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应税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免税重组)。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企业股权收购,除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 1.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五、应缴纳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 号)的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转让股权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权益(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451 号)的规定,转让行为必须实行变更登记,而转让房地产就是转让一个企业的资产(不动产)。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建设部令〔1995〕45 号)规定,不动产必须实行申请登记,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也就是说转让股权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房地产必须到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局办理变更产权属证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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