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调解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5:03:58 栏目:学习方法
不得调节原则是指在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税务争议或纠纷,而必须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来决定、裁定或判决。因为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是税法赋予的,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自由处分。如果调解,税务机关作出的让步是一种失职行为,有违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同时,对于实体税收权利义务而言,征纳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无法通过平等的协商来解决争议或纠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只能以决定、裁定或判决的方式,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不能要求或主持双方当事人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税务争议或纠纷。
执行异议之诉禁止调解的原则是什么山东高院
山东高院执行异议之诉禁止调解的原则是讲究效率原则。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审查程序,是执行实施程序的衍生诉讼,讲求效率原则,这是对申请执行人权利的保护,但是如果执行异议之诉节外生枝,就必然降低审判效率。
哪些案件不能调解?那些情况下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以下案件不予调解: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3.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4.上述案件之所以不予调解,原因在于其是不存在权利义务争议的案件,不存在处分权行使的问题。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基本原则的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调解开始到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允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2)真实、合法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时,一方面要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査明纠纷的事实真相,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另一方面,又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调解纠纷的标准和尺度,以便使民间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调解不是起诉必经程序的原则。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凡是纠纷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又翻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阻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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