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出资责任
时间:2024-01-05 14:59:46 栏目:学习方法
股东出资责任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必须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之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违约行为,已经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可采取违约救济手段,并就其自身遭受的损失向未交纳出资的股东请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东出资责任内容
股东出资责任的内容有:
1、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足其差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出资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
1、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的差额补足责任;
4、缴纳担保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具体如下: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出资的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和出资违约】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可能导致3种责任:
一、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政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违法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刑事责任的追究】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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