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籍定样是什么
时间:2024-01-05 14:43:43 栏目:学习方法
输籍定样,又称“输籍法”是隋代制定户等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左仆射高颎鉴于兵役、力役、税收、授田等都与户等有关,而当时户等的划分因长吏怠惰,多有不实,于是建议由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叫做“输籍定样”,颁布到各州县,规定每年1月5日县令出查,百姓300家到500家为一团,依定样确定户等,写成定簿,即称“输籍之法”。
利用这一方法,将大量隐漏、逃亡的农民转为国家编户,通过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剥夺许多士族豪门控制的依附民,削弱其经济势力,而增加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为建立比较完善的户籍制度创造了条件。输籍法是隋文帝杨坚在隋朝初年为整顿政治经济秩序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输籍定样 何解?
输籍定样
又称“输籍法”。中国隋朝制定各户等级和纳税标准的办法。开皇五年(公元585年)隋文帝采纳高建议,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查,令百姓五党或三党为一团,根据标准定户等高低,重新规定应纳税额,以防止人民逃税和抑制豪强地主占有劳动人口,造成税负不合理现象。隋朝通过推行“输籍法”,使大量的不承担国家赋役的隐藏户口,从豪强之家分离出来,成为国家编户,输税供役,为国家起到了扩充税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汉朝实施输籍定样的措施
隋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根据宰相高颖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即由国家制定“输籍定样”(划分户等的标准),发到各州县,每年正月五日,县令派人到农村,依定样划分户等,作为征调赋税、力役的依据。由于国家规定的赋税、力役数量低于豪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量,许多原来依附豪强地主的农民纷纷脱离地主,向官府申报户口,纳税服役,成为国家的编户。封建国家和地方豪强之间在对人口的控制方面存在着尖锐的矛盾。隋朝政府积极实行“大索貌阅”和“输籍定样”的措施,从豪强士族手中把大批户口收归政府控制,打击了大地主阶级的兼并势力,加强了中央集权国家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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