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接受捐赠会计处理
时间:2024-01-05 13:24:47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因疫情接受捐赠物资时,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贷:本年利润
企业因疫情接受捐赠物资时,应通过“库存商品”或“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以及“营业外收入”相关二级科目进行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疫情捐款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财务会计借记“捐赠收入”,贷记“本期盈余”。
接受捐赠的资产为货币资金的,还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非财政拨款结转一本年收支结转”非专项资金借记“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贷记“其他结余”。
捐款怎么做会计分录 怎么做捐款的会计分录
1、当企业捐赠货物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当企业捐赠货物时,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需要视同销售去确认相应的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注意,上述分录中,库存商品为货物的账面成本,而增值税需要以货物的售价或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而不是成本价。
4、另外,当企业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如向疫情地区无偿捐赠等,企业可依据捐赠凭证免征增值税。具体要求可以参照税务机关公布的相关规定。
卫健委收到的疫情捐款是否做财政收入
是。
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以及疫情防控资产应通过“捐赠收入,其他预算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使用捐赠款项与库存物资时,应通过“业务活动费用”或“其他费用”,以及“事业支出”或“其他支出”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接受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分类:商业/理财 >>财务税务
问题描述:
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不交所得税.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然而给捐赠方提供了税务发票了该如何处理?其会计分是不是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应交税金--营业税”
解析:
首先对你问题中涉及的一些事项进行说明:
根据税法的规定:
1.对于接受性货币捐赠的,虽然会计处理上不做收入,但是,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计入接受捐赠当年年度应税所得中,交纳企业所得税。
2.对于接受货币性捐赠,不是销售行为,所以,接受方不能向捐赠方开具发票,而是应当向其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收据,以证明接受方收到了捐赠方捐赠的货币资金。
3.接受货币性捐赠,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需要交纳营业税。
所以,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关会计处理应当为:
1.接受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2.年末,企业应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接受的货币性捐赠资产金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时,应当按照货币性捐赠金额乘以当年度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后计入应交企业所得税,按照待转的货币性捐赠资产价值减去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上述回答是针对题中所涉及的接受货币性捐赠的相关会计、税务处理。至于接受非货币性捐赠的处理原则是一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同的地方,这里就不再作介绍了。
关于补充问题。
1。在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即你所说的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中,确实规定了接受现金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但是,财政部根据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于2003年8月22日以《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的方式,对原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本问题解答后,取消“资本公积”科目的“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并将“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明细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所以,前文所提到的企业会计制度,均是指已经考虑了修订因素后的企业会计制度。
2。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的问题,其中的“三、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一条已经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规定:“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1、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看本站的观点和立场。
2、本站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若侵犯您的版权或隐私,请联系本站管理员删除。
4、本文由会员转载自互联网,如果您是文章原创作者,请联系本站注明您的版权信息。

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