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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视同销售有哪些

时间:2024-01-05 13:24:39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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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视同销售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属于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业务。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哪些业务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来核算?

以下八种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来核算: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在实际工作中,该类视同销售业务是比较常见的。

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企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会计视同销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所谓视同销售,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没有做销售处理,但是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需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有八大具体内容: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还有哪些?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1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会计处理视同销售的项目有哪些

(一)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对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 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间税负的不均衡。

视同销售行为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特殊销售行为,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一般不以资金形式反映出来因而会出现视同销售而无销售额的情况。另外,有时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且无正当理由。在上述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1 -消费税税率)

式中,"成本"分为两种情况:属于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详见第三章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例如:某针织厂(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某月,将自产的针织内衣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共发放A型内衣100件,销售价每件15元(不含税) 发放B型内衣200件,无销售价,已知制作B型内衣的总成本为36000元,

则A型、B型内衣计税销售额= 100 × 15 36000 × (1 10% ) = 41100 (元)。

(二)将自产产品用于固定资产的建设不属于视同销售,而是正常的销售,如某公司交自产钢材用于本企业工程建设,不含税售价5万元,成本4万元。分录:

借:在建工程 5.8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85万元

同时结转库存商品的成本。

借:主营业成本 4万元

贷:库存商品 4万元

(三)外购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仅限于生产经营用的机器设备之类的才可以抵扣。购进房屋,小汽车等,其进项税还是不能抵扣的,其进项税还是要进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

如,某外商投资企业购入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同时购进管理用小汽车一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格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借:固定资产——小汽车23.4

贷:银行存款 140.4

(四)另外,进项税转出与视同销售是不同的。视同销售一般是“产品”,里面含着利润,没有利润的话,要人为地加一个利润进去。如上例的B型内衣,那10%就是人为加的利润。而进项税额转出,其转出的东西一般是“材料”类,不是产品,是为生产产品准备的,这些东西如果没有用到车间上去生产产品,如,发霉了变坏了、被盗了、烧掉了、用于职工食堂了等就要转出其进项税,按购进成本转,不需要加利润。如:

某食品厂将上月面粉用于食堂早餐用,不含税进价10 000元,将自产的食用植物油发给职工作福利,成本价20 000元。

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11 700(材料成本 转出的进项税一起进费用)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23 740(视同销售,销项税进费用)

贷:库存商品 2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740=20000*(1 1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 700[=10000*17%]

贷:原材料 1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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