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的处置
时间:2024-01-05 13:21:00 栏目:学习方法
关于抵债资产的处置,其会计处理如下:
金融企业在处置抵债资产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营业外支出(处置的支出大于收入时通过该科目核算)
贷:抵债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处置的收入大于支出时通过该科目核算)
抵债资产是银行、金融企业等金融机构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关于抵债资产的确认、处置、转换等行为,机构都应当严格按照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抵债资产进行处置的方式包括
法律分析:可以进行变卖,或者是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 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条 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有价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提单、股票和债券等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筑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交通运输工具
(五)生产设备和办公设备
(六)原材料和产成品
(七)其他具有较强变现能力的财产等。
第十一条 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六)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抵债资产的转让处置应采取什么为主的形式进行
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抵债资产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债资产的范围,严格接收标准。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抵债资产接收、保管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应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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