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期满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如价款不足或超过了债权数额,则( )。
时间:2023-11-28 00:38:02 栏目:教育资讯当债务人期满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如价款不足或超过了债权数额,则()。
A 、超过部分归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B 、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C 、超过部分归债务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承担
D 、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D】
抵押物不够还款怎么处理
抵押物不够还款的处理方式需视情况而定:
1、抵押物不够还款,由债务人清偿剩余部分;
2、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一、抵押物不够还款怎么处理
1、抵押物不够还款是处理方式需视情况而定:
(1)抵押物不够还款,由债务人清偿剩余部分;
(2)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物拍卖的流程是什么
抵押物拍卖的流程如下:
1、抵押权人向拍卖机构提出拍卖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
2、拍卖机构清查核实抵押物,厘定拍卖底价;
3、拍卖机构在报纸上发表拍卖公告,公告期间为15日;
4、公告期满,对拍卖物所有权没有争议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债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抵押特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拓展资料:
种类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如果债务无法偿还,抵押物如何处置
如果抵押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不可抵押的财产包括: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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