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单位违反施工程序,导致一栋7层正在建设的楼房倒塌,致使5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00万元。
时间:2023-11-28 00:29:28 栏目:教育资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件属于()事故。
A 、特别重大
B 、重大
C 、较大
D 、一般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郴州汝城民房垮塌造成5死7伤,这栋民房是否存在安全质量问题?
就像这次事件中应该是存在安全问题的,要不然房子为什么垮塌造成人员伤亡。我觉得这房子应该是存在安全问题的,毕竟是自建房,这种房子是属于自己组织人员建造的,肯定不能跟专业的建筑团队相比较,问题肯定是有的,在这里希望大家最好找专业人士,否则非常容易出现各种问题。
就像发生事故的这栋房子,不就是自建房么。可能由于建造房子时框架没有做好,才会导致出现垮塌,造成多人受伤,还有人死亡,这是多么令人心痛的事情,希望大家如果要建造自建房最好找专业的工程队,才能保证房子经得起风吹日晒,也不会出现安全隐患。还有就是自建房要监工保障,保证建房质量,最好不要再发生这样房屋垮塌等事件。
一般来说自建房又名单门独院、单门独户、独门独户,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施工,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尤其是在建造多层时更要注意整体框架的搭建,否则非常容易发生危险。并且自建房是中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流,尤其是在中国农村地区,农村居民几乎都是通过自建房方式,来满足各自的居住需求。不能在城镇规划区外或建设用地范围建房。如果是楼房建设要注意给邻居和自己的采光留下间距,处理好自己楼房的面积和结构合理。保证整体的安全性。
还有就是大家想过没有,为什么会自建房出现事故的概率比较高,不就是因为缺少专业人员么。一般来说农民建房的面积不大,楼层不高,专业施工队不愿干这种芝麻工程,建房者只好自己组建施工队,施工人员大多为不具专业技能的农民,有时连老、弱、病、残也上架高空作业,这是导致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无施工监理单位建设的农房存在的直接原因。才会导致出现事故的概率比专业工程队所建造的房子要高很多。
并且农民的法治意识比较薄弱。虽然说村干部也曾告诫村民新房施工的图纸要审批、工程队的资质要审批,但大多村民置若罔闻,请的都是当地的泥水师傅、无资质的工程队,他们除了经验,几乎毫无专业的基建知识。村干部就算发现了违章施工,也没有强制的执行力,只能出于责任心善意地提醒:施工要注意安全,除此之外别无他法。不审批,请无资质的施工队伍,能节省成本。他们从这点出发,什么安全意识、法治意识都抛在脑后,甚至不知道不审批是违法,出了严重事故要承担法律责任。尤其是农民的安全意识薄弱。搭建的脚架、扶手不稳固,特别是对受力重、易磨损的部位不随时检修加固,埋下了安全隐患。建房过程中偷工减料现象十分严重,有些新房砂浆中的水泥含量不足10%。房屋结构不合理,造成砖柱失稳。
正是这些因素的产生,才会导致自建房事故的频发,希望这次事件能够给大家敲响警钟,不要找那些不专业的工程队来建造房子,要不然房子出了事故最后还是自己承担责任,甚至触犯法律,到时候后悔也就晚了。
就像这件事故发生后,虽然说湖南省、市、县三级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应急、消防救援、公安、住建、卫健、自然资源等部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四百多名救援人员、接近八十台救援车辆以及2条搜救犬等救援力量和设备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救援。武警郴州支队组织一百多人参与现场救援,武警第二机动总队某支队接近五十人,组织大型救援、生命探测仪等装备,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但是那些已经是失去生命的人我们无法救援,他们的家人该有多伤心,对于那些失去亲人的人来说,这打击实在是太大了。所以我才说,不要自己找那些不专业的人来搭建,那样是有很大的安全隐患的。这件事故中的房子我估计安全隐患应该是有的,我们等待官方通知就好,还是那句话,做什么事都要找专业的人来做,否则后悔的一定是自己。
最后,小编希望大家在建房时一定要找专业的工程队来做,这样不仅你放心,他人也放心,住着才安心。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分类,以及规范中如何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扩展资料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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