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特点是
时间:2023-10-17 21:28:31 栏目:生活资讯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的特点
1、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中立性
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3、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5、终极性
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
6、交涉性
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
7、非服从性
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8、公平优先性
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司法公正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公民可以对法院、法官的任何裁判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约。
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也是实现司法为民的前提保证。司法公正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从而使得全社会的公正观念亦得以形成和强化。同时,司法公正真正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能通过司法得到有效救济。
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因此,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要求,后者是目的,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从而实现其司法公正,落实其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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