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好还是判决好
时间:2023-10-18 11:41:22 栏目:生活资讯其实,调解和判决都不是目的,它们都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一种方式,更是实现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因此,这个答案很简单,哪种方式能达到这个目的,就采用哪种方式。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启楣等人认为,评判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庭、一个法官是否公正,其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在民事审判上第一个标准是“息诉服判”。
法院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地就民事纠纷进行谈判,达成协议并解决争端;判决则是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或受侵犯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的权威性裁决。这两种方式是相辅相成的,但也各自都有优势。
审判制度的优点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得出的判决,能让案件的处理结果最为符合现行法律对于相关问题的规定。
(2)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3)审判可以使一些案情复杂,调解双方都不愿妥协的案件得以快速结案。
调解制度的优点
(1)简单快速,在诉讼发起后,法庭辩论结束前,由法院充当“和事佬”进行调解,能够有效地化解当事人的分歧,使双方快速达成一致,可以更彻底地解决矛盾,也能节省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2)一些事实难以查清的案件,调解更有利于实现当事各方想要的公正。
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二、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
三、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
四、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
浙江省高级法院调研室主任叶向阳说,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调解应该是很关键的。
一方面当事人心里的怨气得到了释放;
一方面有一部分案件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当事人确实需要继续合作,这时候法官就要进行引导,争取调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李国光代表说,调解工作是司法为民的很好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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